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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 明:名校辦民校的政策邊界須厘清
//8858151.com2014-06-05來源: 中國教育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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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校辦民校的政策邊界有必要進一步厘清,相關管理規(guī)定也需要切實得到執(zhí)行。

    據報道,在今年北京市符合招生政策的學校名單里,悄然出現了名校辦的民校,北京市陳經綸中學分校實驗學校和人大附中朝陽分校都將于今年9月開始招生。兩所學校得到了不少家長的追捧,而這樣的情形目前在各地并不鮮見。對此現象,有人稱之為名!霸囁泵裥,其實就是名校辦民校的再度興起。

    如何看待名校辦民校,一直以來爭議不斷。贊同者認為,名校辦民校彌補了教育投入不足,擴大了優(yōu)質教育資源;反對者則認為,名校辦民校占盡了公辦、民辦兩頭的好處,公共資源和民間資本界限不清,破壞了民辦教育公平競爭的市場環(huán)境。依筆者之見,在各地清理規(guī)范義務教育改制學校工作已經完成的今天,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嚴格限制公辦學校參與舉辦民辦學校,對名校利用財政性經費舉辦民校、名校所辦民校不能真正實現獨立辦學的現象尤其需要重點防范。

    應當承認,全面推進就近入學對當前義務教育均衡發(fā)展形成倒逼之勢,各地都在想方設法地擴大優(yōu)質教育資源,縮小學校之間差距。但需要注意的是,作為擴大優(yōu)質教育資源的一種方式,目前名校辦民校則須在厘清政策邊界的基礎上謹慎為之。名校如何辦民校才算符合法律規(guī)定?名校如何辦民校才算合乎辦學規(guī)范?這些問題看似老生常談,但在今天教育改革發(fā)展的新形勢下,名校辦民校的政策邊界有必要進一步厘清,相關管理規(guī)定也需要切實得到執(zhí)行。

    名校是否具有舉辦民校的資質?《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二條明確規(guī)定: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國家非財政性教育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活動,適用本法。“名!弊鳛閲覚C構以外的事業(yè)組織,具有舉辦民辦學校的資質。從法理上看,只要不是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辦學,且所辦學校是面向社會招生,名?梢耘e辦民校。然而在實際過程中是否真能做到這一點?

    從以往的情況看,在學校的建校過程中,確有一部分名校所辦民校,是在動用國家財政性經費建造校舍;也有一部分名校所辦民校,是用名校的無形資產作信用擔保,通過向銀行貸款進行校舍建設。前者理所當然地被排除在民校之外,后者從表面上看,雖然沒有直接動用財政性經費,沒有動用公共資源,但名校已經成為事實上的民校投資關聯者,并實際承擔著民校的經營風險。這種做法,從嚴格意義上說,與《〈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公辦學校參與舉辦民辦學校,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的規(guī)定相違背。

    名校如何辦民校才算合乎辦學規(guī)范?按照相關規(guī)定,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有與公辦學校相分離的校園和基本教育教學設施,實行獨立的財務會計制度,獨立招生,獨立頒發(fā)學業(yè)證書。而恰恰是在這一點上,大部分名校所辦民校很難真正做到,很多學校與母!懊撱^”并不徹底,這樣的做法明顯不符合規(guī)范要求。

    從擴大優(yōu)質教育資源的角度看,由于“名!弊陨淼纳鐣抛u度較高,相對于一般的民辦學校而言,名校所辦民校更易于為社會和家長所認同,擴大優(yōu)質教育資源的效果似乎更為明顯。但從深化辦學體制改革的層面看,加大對名校辦民校的規(guī)范力度,創(chuàng)造一種公平競爭的市場環(huán)境同樣至關重要。也唯有如此,在全面推進義務教育就近入學的政策背景下,公辦學校保障公平,民辦學校提供選擇的良好局面才能真正得以維系,民辦教育良性發(fā)展的態(tài)勢也才能真正得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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