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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祖欣:酒駕可恨,碰瓷勒索更須嚴懲
//8858151.com2015-08-14來源: 紅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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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串通歌廳內(nèi)領班充當“線索人”,提供酒后駕車的客人信息,再由歌廳附近等候的同伙駕車上前碰瓷,并以“不給錢就報警”相威脅,再配合拳打腳踢,以此敲詐酒駕司機錢款。日前,海淀公安分局抓獲一個專門敲詐勒索酒駕司機的團伙,9名團伙成員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刑事拘留。(8月13日《北京晨報》)

  比起“大媽”的“車前倒”,這些以酒駕司機為勒索目標的犯罪團伙,顯然是“碰瓷黨”的升級版。其實,專挑酒駕訛人的事例并不鮮見,近年來,在廣州、平潭、江寧等地,均有類似案例報道,且因情況特殊,絕大部分事例均被“私了”吞下。說起酒駕被訛,大多數(shù)網(wǎng)民的意見就是“活該”,誠然,酒駕于法于理,都是一個大大的“NO”,以身而試反吃了大虧,不是活該又是什么。其實,敲詐勒索團伙無非就是抓住了酒駕司機不敢報警的心理,喝了酒、出了事,要么拘留數(shù)日,留下終生“污點”;要么花錢消災,下不為例,二者孰輕孰重,當下可知。

  不可否認,借機碰瓷勒索性質(zhì)雖惡劣,對于駕車司機的教育警示作用卻不小,至少一些酒駕司機被訛的同時,才曉得守規(guī)矩的可貴之處,吃一塹則長一智,再逢飯局也能克制三分。然而,對于一些人“點贊”的所謂“以惡懲惡”原則上就是個大大的錯誤,司機上車酒駕甚至醉駕,依實際情況而定,懲處權責所在是應是交警部門或公安機關,罰款也好、拘留也罷,都應依法執(zhí)行;再者說,司機“花錢消災”之后悻悻而去,酒駕事實已然形成甚至還在延伸,對公共安全的威脅依然存在,屆時一方得以“太平”、一方得以“盈利”,“黑吃黑”弊病叢生。

  酒駕甚至醉駕的定性早已明晰,害人害己,無須贅言。問題的關鍵就在于,作為違法甚至犯罪一方的酒駕或醉駕司機,同時也成為了受害者,如何根除這一弊病,確實值得思考。對于酒駕被訛,浙江省某地警方就曾提醒,“遇到類似情況,司機應第一時間報警,由交警做出公正處理,切莫抱有花錢消災的心理,以助長不法分子氣焰”。然而通過各式案例可以看出,除非被逼急惹怒,酒駕司機主動報警者少之又少,司機報案的同時也在投案,如此“傷敵一千自損八百”之事,切勿指望人人如此。

  酒駕可恨,碰瓷勒索更是須嚴打狠治,不能因司機錯責而忽略其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其實,對待酒駕被訛,必須予以分而治之,酒駕是一回事,敲詐勒索是另一回事,皆須嚴懲不貸,只不過敲詐勒索的犯罪分子借機“發(fā)財”,論及其思想、行為、后果而言,實在是依附于違法犯罪、不折不扣的“寄生蟲”。也須注意一點,司機酒駕,竟先被犯罪團伙“查”到,交警部門的作為力度難道還不如“碰瓷黨”?值得深思。

  對于整治針對酒駕者的碰瓷,還是需要交警部門和公安機關聯(lián)合行動、主動作為,決不能秉承一種“司機報案一起查一起”的態(tài)度,等著“鷸蚌相爭”而得利。交警部門不妨“學習”一番敲詐勒索團伙的思路,摸排查問、找準重心。通過整治行動在飯館、KTV、酒吧等重點場所外布控執(zhí)法線,既能嚴查酒駕、醉駕,也能在監(jiān)督的同時做好對敲詐勒索違法犯罪的調(diào)查與打擊。另一方面,對于酒駕、醉駕的調(diào)查取證,要進一步細化、延長化,例如通過調(diào)取監(jiān)控、證人證詞等偵查手段,來為酒駕、醉駕加強定性,促進執(zhí)法實效;還應進一步完善立法,依照現(xiàn)實情況細化“訛人”行為的法律參照,做到涉事必有嚴懲,由此震懾一些有心碰瓷的投機者。

  一言蔽之,縱然情況再是多變,有一條決然不變,只要遵紀守法,絕不酒駕、醉駕,碰瓷勒索便無可乘之機!伴_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這一原則之效百試百靈,抓住這一核心,相關問題不攻自破、何須苦慮,所謂“身正不怕影子斜”,駕車上路,萬萬謹記。

  文/余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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