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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遼寧省葫蘆島市連山區(qū)人民法院改判“無根豆芽”芽農郭林(化名)、魯花(化名)無罪,此前(2014年12月11日)該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二人五年零六月和五年徒刑,本案上訴后被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回重審。(7月28日澎湃新聞網)
“無根豆芽”涉案爭議長達數(shù)年,被判刑的芽農多達近千人,作為首例無罪判決,該案意義重大,影響深遠,不但從法律上給多年爭議劃了個休止符,也起到示范作用,讓許多尚在彷徨等待中的芽農看到了準星,讓一些被取保候審的“無根豆芽”案嫌犯看到了希望,也讓“無根豆芽”安全性“尚無結論”的科學判斷,得到了司法的尊重和認可。
長期以來,因對豆芽的監(jiān)管脫節(jié),“無根豆芽”被認為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檢測出含有“6-芐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鈉”被作為司法機關定罪量刑的依據(jù)。但迄今為止,并無科學證據(jù)表明這幾種物質有毒有害。相反,農業(yè)部農產品質量風險評估實驗室(杭州)及地方政府曾出具評估報告,為其安全性背書。
5月5日,國家食藥監(jiān)總局、農業(yè)部、國家衛(wèi)計委聯(lián)合發(fā)布公告,稱豆芽生產過程中使用6-芐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鈉、赤霉素等物質的安全性“尚無結論”。同時也明確“監(jiān)管紅線”稱,“禁止豆芽生產者使用以上物質,并禁止豆芽經營者經營含以上物質的豆芽!笨梢,禁止使用、經營是一回事,是否不安全、有毒有害是另一回事,“無根豆芽”本身不是“有毒有害食品”的符號。
因此,是否符合《刑法》第144條、“兩高”司法解釋第9條、第20條規(guī)定,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能僅憑“無根豆芽”外觀或其中檢測出的6-芐基腺嘌呤和(或者)4-氯苯氧乙酸鈉等來判斷,不能在“有關部門公告禁止使用的物質”和“有毒有害物質”之間簡單地劃等號。這樣的邏輯推理并不成立,不符合“以事實為依據(jù)”的法律原則,也缺乏實證、理性的科學精神。
誠如斯言,“安全性沒有定論,就不應認定是有毒有害,不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睙o論是葫蘆島市中院發(fā)揮重審的刑事裁定,“該三種物質的安全性尚不清楚,對人體能造成何種危害不清,故將本案發(fā)回重審,請查清后依法判決。”還是連山區(qū)人民法院的重審判決,“三種物質的安全性尚不清楚,故二被告人行為應屬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倍俭w現(xiàn)出對司法裁判的應有嚴謹和對自然科學的敬畏,以及“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讓不讓用是管理問題,是否有毒是科學問題,違反行政規(guī)章與觸犯刑法不能等同”,這是法律應有的科學態(tài)度和邏輯理性,也是刑法謙抑性的必然要求。“無根豆芽”案無罪判決,是作為社會科學的法律對自然科學領域的應有尊重,是司法對行政違規(guī)與刑事犯罪分野的清醒認知,彰顯了科學、理性的精神,也給世人閃亮啟示。
不因循司法“舊習”,不受制于行政禁令,充分尊重科學,謹慎判斷、把握食品安全的邊界,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作出公正裁判,既致力維護“舌尖上的安全”,又保護菜農的合法權益不輕易受損。“無根豆芽”案的無罪判例表明,“以審判為中心,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jù)經得起法律的檢驗”的訴訟制度改革,得到了落實推進,這是司法的進步,也是法律理性的應有回歸。
文/符向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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