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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 臨:公交縱火提示安全治理勿松懈
//8858151.com2015-01-16來源: 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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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交縱火案頻發(fā)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我們在一次次悲劇過后,公共安全治理機制沒有得到完善,從行政部門到公交公司的各方責任沒有嚴格落實。

  昨天上午8點左右,廈門市一輛656路公交車突然起火燃燒,共造成12人受傷。警方初步調(diào)查是人為縱火,犯罪嫌疑人幾小時前還點燃了一家食品廠倉庫。幸運的是,這起公交縱火案并未造成人員死亡。

  近年來,頻繁發(fā)生的公交縱火案,引起公眾對城市交通公共安全問題的極大擔憂。從成都的張云良,到之前廈門的陳水總,再到去年杭州的包來旭,在“報復(fù)社會”的心魔驅(qū)使下,這些人將泄憤的對象指向不特定的公眾,背后反射出的社會問題無疑值得認真反思。社會轉(zhuǎn)型時期,利益沖突加劇,人心浮躁不穩(wěn),安全風險無處不在,處于這樣一個風險時代,我們的公共安全究竟如何保障?

  縱火者自然有司法機關(guān)追究刑責,但刑罰從來都不能實現(xiàn)違法犯罪的禁絕;源頭治理固然重要,但減少不滿情緒也不可能完全消除安全威脅;很多人寄望于執(zhí)法力量的在場保障,可我們無法為每一輛公交車配備警力。說到底,公共安全治理并不能畢其功于一役,更無法將“寶”押在某一個責任主體。降低公共安全的風險和威脅,有待于每一個環(huán)節(jié)責任的嚴格落實,有待于每一個社會成員對公民德性的恪守。

  相比前一次廈門公交縱火案,這一次之所以損失不是很慘重,無疑與公交車上配備了安全錘有關(guān),與司機及時開門砸窗滅火的有效處置有關(guān),與下車乘客的相互救助和疏導(dǎo)有關(guān)。良好的安全責任落實,保障了基本的秩序安定,從而將一次公共安全危機的風險降至最低。縱火案的發(fā)生本身或許值得反思,尤其是在一座城市里反復(fù)發(fā)生;但更需要從中省思的是,倘若在另一輛公交車上、換做別的司機和乘客,后果是更好還是更壞呢?

  倘若缺乏公共安全責任的常態(tài)化落實,上述疑問就不好作答,此次縱火案損失不大就可能只是僥幸。公交縱火案頻發(fā)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我們在一次次悲劇過后,公共安全治理機制沒有得到完善,從行政部門到公交公司的各方責任沒有嚴格落實,司機的應(yīng)急能力與公眾的自救能力沒有得到提高。相反,只要在規(guī)章制度的規(guī)范下,嚴格落實安全責任,便不難做到有備無患。

  因此,無論縱火案的損失是大是小,都為城市公共安全治理提出了問題:我們記取公交縱火案的慘痛教訓了嗎?是否真的“吃一塹長一智”了?在旁觀別的個案時,有沒有對自己身邊的安全隱患視若無睹?記得成都縱火案發(fā)生后,各地公交車上消失的安全錘總算回到原位。從那以后,我每次坐公交總會自覺不自覺地觀察有沒有安全錘。因為我深刻明白,只有在一雙雙眼睛的緊盯下,責任才不會松懈,我們的安全才會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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