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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義杰:嚴懲公然叫囂的“詛咒式廣告”
//8858151.com2014-07-17來源: 太原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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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太太撕一張條,少活一天!苯眨粍t詛咒式小廣告出現(xiàn)在北京海淀區(qū)碧興園小區(qū)。由于附近小區(qū)較為老舊,不少小廣告涌入社區(qū)內(nèi)。小區(qū)內(nèi)的老人和居委會工作人員利用空閑時間自發(fā)清理小廣告,這則廣告針對的正是這些清理廣告的老人。(《北京青年報》7月16日)

  小廣告令人厭煩,不僅有礙觀瞻,其中還有不少違法廣告,對亂貼的小廣告進行清理合情合理,小區(qū)內(nèi)的老人和居委會工作人員利用空閑時間自發(fā)清理是好事。

  但沒想到這卻激怒了亂貼廣告者,張貼出“老太太撕一張條,少活一天”的咒罵廣告!冻鞘惺腥莺铜h(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六款規(guī)定:在樹木、地面、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刻畫、涂寫、張貼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清除的,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由此可見,法律對亂貼小廣告是違法行為有明確認定,也正是在此基礎上,各地對違法小廣告都有定期的清理打擊活動。可以說,張貼小廣告的人本應誠惶誠恐,自知理虧,在此卻攻擊他人,真是過于囂張,無法無天了。

  事實上,這種詛咒式小廣告也并不是個例。這類廣告不僅有違公序良俗,還對清除小廣告者帶來了嚴重的傷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第2款規(guī)定:“以書面、口頭形式詆毀、誹謗他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規(guī)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詛咒式廣告中,清理廣告的人或是居民或是居委會的人,“老太太”指向性十分明顯,可以說已經(jīng)構成了侮辱罪的要件,侵犯了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老人應該立刻報警。

  對公然叫囂的“詛咒式廣告”必須嚴懲,這種行為有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公然叫板的是人身權利和社會法治,其危害性不容小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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