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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帆:體面受審是被告人的權利
//8858151.com2013-12-05來源: 鄭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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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報道,“體面受審普遍化”將在河南成為現實。河南省高院擬允許刑事被告人穿便裝出庭,并不得讓其剃光頭、穿囚衣、戴戒具,以去除被告人“犯罪化標簽”。被告人還可以和辯護律師坐在一起,隨時溝通,并與公訴人席正面相對,分列審判席兩側,改變之前的庭審“四方格局”,最大限度實現控辯平衡。

    曾幾何時,光頭、囚衣、戒具,幾乎就是刑事庭審的標簽。司法機關之所以要強化這種“視覺沖擊”,當然不是為了“好看”,而更在于震懾犯罪,警示世人。在“打擊犯罪”優(yōu)于“保障人權”的那些年代,人們對此習以為常。但隨著刑事司法現代化的進程加速,這種慣常的做法與民眾所期待的司法文明越來越遠。

    尤其是刑事訴訟法先后經過1996年和2012年的兩次大修,“無罪推定”已在中國基本確立。這一原則首先強調“任何人未經法院依法判決不能被確定為有罪”。也就是說,庭審時的被告人還是“未罪之身”,而剃光頭、穿囚衣和戴戒具會給這些被告人打上明顯的“有罪”烙印。這已不僅是對被告人人格的不尊重,更是對刑事司法基石性原則的背反。

    事實上,讓被告人體面受審的相關規(guī)定近年來已陸續(xù)出現在“兩高”司法解釋和相關的規(guī)章與法律文件中!度嗣穹ㄔ核痉ň煨淌戮瘎毡U弦(guī)則》第16條就有相關規(guī)定,在法庭審判活動中應當為被告人解除戒具;對于有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等較重刑罰和有跡象顯示具有脫逃、行兇和自殺、自殘可能的被告人,可以不解除戒具。

    至于穿“囚衣”,本就于法無據。對庭前羈押的被告人,也只是暫時關在看守所。這種羈押的目的在于“候審”,而不在“懲罰”。被告人不是“囚犯”,怎能讓其穿“囚衣”?也沒有任何法律、法規(guī)授權司法機關給被告人穿上“囚衣”!安惶旯忸^”也是同樣的道理。早在1992年,“兩高一部”就曾在《關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中明確,“除本人要求外,禁止給在押人犯剃光頭,禁止剃有辱人格的發(fā)型。”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要“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讓被告人體面受審就是實在的人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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