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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靜鈞:廢除“嫖宿幼女罪”重回議程,顯各方合力
//8858151.com2015-08-21來源: 深圳特區(q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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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意圖即便美好,立法后形成的法條,未必就一定能實現立法目的。在一些情況下,“嫖宿幼女罪”非但不能很好地保護幼女的權利,反而成為脫罪的后門

  據報道,即將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將三審刑法修正案(九),爭議已久的“嫖宿幼女罪”有望被廢除。這次刑法修改,一審和二審都沒有涉及廢除“嫖宿幼女罪”,按立法機關審讀流程,后續(xù)審議一般只關注前面議案已有內容,但廢除“嫖宿幼女罪”竟能戲劇般擠入三審議程,這是各方合力所致,意義很大。

  “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修刑法之時單列創(chuàng)設的一個罪名,其立法意圖在于強化對婦女兒童的保護。然而,立法意圖即便美好,立法后形成的法條,未必就一定能實現立法目的。人們發(fā)現,強奸幼女的嫌犯,奮力爭取獲得“嫖宿幼女罪”的指控,以繞過強奸罪,另一方面又以不知對方是“幼女”為由要求減罪,更有甚者,加害人以不足16周歲、尚無“嫖娼行為能力”為名脫罪。在一些情況下,“嫖宿幼女罪”非但不能很好地保護幼女的權利,反而成為脫罪的后門。

  一些學者只是簡單地以法定刑的多寡進行線性比較,以嫖宿幼女罪起步刑為5年為由,堅持認為“嫖宿幼女罪”更能震懾犯罪分子。也有人堅持認為設立此一罪名更能“保護幼女”,在我國現行刑法并無“嫖娼罪”之背景下,對嫖宿幼女行為單獨設罪,留下一扇“嫖娼罪”之門,似乎確實“保護幼女”。也有的人認為,近年來司法實踐中,越來越多的法院,在涉及此類案件之時都偏向于適用強奸罪,在立法程序上大動干戈廢除“嫖宿幼女罪”,似乎已經沒有必要。

  種種認識上的偏差,導致廢除“嫖宿幼女罪”未能早日列入議程。最早提出廢除“嫖宿幼女罪”是在2008年的全國兩會上,多名代表和委員提交相關建議案。貴州習水、浙江麗水、福建安溪等嫖宿幼女惡性大案發(fā)生后,越來越多的人呼吁廢除“嫖宿幼女罪”。

  從去年開始,人們更多從國際上通行的婦女兒童“最高保護原則”出發(fā),指出了“嫖宿幼女罪中”所存在的權利悖論——“最高保護原則”下的幼女并無性意識和性交易行為能力,而“嫖宿幼女罪”一方面聲稱保護幼女,一方面又給幼女戴上了“成人賣淫女”的帽子,最終侵犯了幼女的尊嚴與權利。這一權利悖論的發(fā)現,極大地推進了廢除“嫖宿幼女罪”的立法議程化。

  其中,全國婦聯發(fā)揮的作用相當重要。全國婦聯權益部部長蔣月娥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全國婦聯多次通過提案、報告等不同渠道,提出了關于廢除“嫖宿幼女罪”、修改《刑法》的對策建議。地方婦聯也接連發(fā)聲。今年8月3日,上海市婦聯就召開了刑法修正案(九)的專題研討會,建議取消“嫖宿幼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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