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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獨處引發(fā)的悲劇能否止于立法?
//8858151.com2015-08-03來源: 新華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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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擬立法禁止6歲以下孩子獨處(圖片來自網(wǎng)絡(luò))

  日前,南京市政府法制辦在其官網(wǎng)公布了《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草案)》,向社會公眾征集立法意見。該草案明確列出了監(jiān)護人的禁止性條款包括:讓未滿六周歲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別照顧的未成年人獨處,或?qū)⑽礉M六周歲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別照顧的未成年人交由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患有法定報告?zhèn)魅静〉娜藛T代為照顧;長期使用顯著傷害未成年人自尊心的侮辱性語言的等等。

  有沒有必要立法“禁止6歲以下孩子獨處”?或者出臺這樣一部法律,是否會取得未成年人保護的應(yīng)有效果?

  范子軍:讀懂“立法禁獨”的善意

  孩子是家庭的希望、祖國的未來,多起極端個案的發(fā)生,強烈刺痛著社會神經(jīng),給未成年人更多關(guān)愛、加大未成年人保護力度已成社會廣泛共識,修訂、完善法律規(guī)范,提出“禁獨”等一系列措施,既凸顯出鮮明的法治善意,也切合社會大眾的共同期待,良好初衷和必要性毋庸置疑。

  對于有條件和能力不讓孩子獨處,卻不履行監(jiān)護義務(wù)的家長,就應(yīng)該通過立法提醒他們,從法律層面予以督促甚至給予懲戒。作為家長,愛護孩子、善待孩子是分內(nèi)之事,替孩子安全、成長著想是應(yīng)盡之責。另外,通過法律約束,一些家長也會想方設(shè)法不讓孩子獨處;而從政策、制度等多層面發(fā)力,更是化解孩子去哪兒、誰來照顧等矛盾的需要。

  劉鵬:立法“禁止6歲以下孩子獨處”并不妥

  我認為,就目前我們國家的實際情況而言,這樣的立法明顯不妥。

  首先,“禁止6歲以下孩子獨處”沒有必要。因為孩子獨處而導致的意外,相對來說依然是個案,不足以將此上升到法律的高度。

  其次,“禁止6歲以下孩子獨處”會打擊無辜。很多人特別是農(nóng)村父母為了生存生活,將小孩留在家中,本身就具有很多無奈之處,并沒有讓孩子受到傷害的主觀意愿。孩子一旦出事,父母會比任何人更傷心,更痛苦,這個時候如果再對他們以懲罰,則難免讓當事家庭雪上加霜,這不符合法律的原則。

  再次,“立法禁止獨留小孩”難以執(zhí)行,甚至根本就不具備可操作性。如果一部法律或者一個法律條款無法執(zhí)行,同時也沒有價值倡導、積極引導等作用,那么就將造成資源的浪費。

  唐偉:禁止“兒童獨處”尚需破解知易行難的困局

  出于對未成年人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護的角度出發(fā),我認為,立法“禁止兒童獨處”尤為重要。不過,如同“;丶铱纯慈敕ā币粯樱湟裁媾R著知易行難的執(zhí)行困局。如何讓立法善意得到體現(xiàn),如何讓立法精神得到落實,還需要相應(yīng)的配套措施。

  “禁止兒童獨處”的立法得到落實,面臨的最大問題在于“中國式思維”。在沒有改變個人習慣和社會認識之前,必須改變“法不責眾”的現(xiàn)實。那么,究竟是以培育環(huán)境和轉(zhuǎn)變觀念為先,還是通過立法給予促進為先,似乎有一個本末的邏輯關(guān)系。最佳的辦法則是雙腿走路,一方面要通過宣傳教育等方式,采取潤物無聲的持續(xù)性,不斷轉(zhuǎn)變公共認知與公眾習慣;另一方面則要加強對違法行為的懲處,比如把孩子一個人放在車里,導致其死亡的行為,作為監(jiān)護人的父母應(yīng)當為此承擔責任,甚至追究刑責都不為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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