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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勇于改革創(chuàng)新的干部撐腰鼓勁
健全行政行為容錯糾錯機制
林蔚文
//8858151.com2016-03-25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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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權與職責相統(tǒng)一,是建設現代責任政府的基本要求。掌握一定職權的政府工作人員應恪盡職守、夙夜在公,主動作為、善謀勇為,不允許占著位子不干事。這就需要健全激勵機制和容錯糾錯機制,為勇于改革創(chuàng)新的干部撐腰鼓勁,讓廣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干成事。

  明確問責標準。我國現行法律中的行政問責,主要是指領導成員或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決策嚴重失誤、工作失職、管理或監(jiān)督不力,在行政活動中濫用職權和實施違法行政行為,對群體性、突發(fā)性事件處置失當,用人失察或失誤,造成惡劣影響或重大損失等行為,承擔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免職的法律后果。相關行政責任包含兩類:一類是內容較為明確、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的法律責任,另一類是內容概括不明確、通常由部門或地區(qū)行政長官承擔的領導責任。實踐中,行政問責主要以后者為主,問責機制也主要以政治責任的形式啟動。在以往的相關規(guī)定中,對這一責任的追究,要求責任人主觀上有過錯。如2009年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fā)布的《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guī)定》中有“決策嚴重失誤”“因工作失職”等表述。但實際上,因主觀過錯標準不明,基本實行無過錯的嚴格責任模式。這種模式難免使干部有所顧忌、束縛手腳。為了鼓勵廣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干成事,需要作出三個區(qū)分:把干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qū)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qū)分開來;把為推動發(fā)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qū)分開來,以保護那些作風正派又敢作敢為、銳意進取的干部,最大限度調動廣大干部干事創(chuàng)業(yè)的積極性、主動性、創(chuàng)造性。也就是說,應建立健全容錯機制,為“試錯”者留出免責空間。但“容錯”并不是對亂作為的寬容,紀律和法律仍是不可逾越的底線。

  設置責任清單。如何界定“工作失職”,是實行問責制度的難點。目前,許多地方正在推行政府責任清單制度,將其作為權力清單制度的配套制度,旨在全面梳理政府部門行使的職責,以清單方式列舉并公之于眾。在實踐中,這一清單制度對責任主體規(guī)定比較多,在實施依據、責任事項和追責情形等方面還沒有清晰的梳理。作為“一張寫著政府部門責任的紙”,責任清單制度應兼具組織規(guī)范和行為規(guī)范的雙重屬性,完善規(guī)則內容,使其成為保證政府工作人員恪盡職守、有所作為的制度基礎。對行政行為的過錯標準,需要科學設置、詳細規(guī)定,否則一方面會造成官員在行政決策中無從避險,另一方面會造成“嚴”制度“虛”落實。此外,應建立在責任事故發(fā)生之前對行政行為實行日常監(jiān)督的制度,對可能造成事故的失職不當行為進行追究,讓行政問責發(fā)揮風險預警作用。

  堅持有錯必糾。值得注意的是,過去一些地方不敢容錯是因為政府自身動態(tài)糾錯能力不足。實際上,敢于承認過錯、敢于糾正過錯,不但是責任政府理念下權責一致的必然要求,而且是對領導干部加強從政修養(yǎng)的要求。如果已發(fā)現決策失誤,就應重新履行科學論證、征求民意等法定程序,把可能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以真誠取得人民的諒解。如果為了掩蓋自己的錯誤,將錯就錯甚至搪塞推責,其危害比錯誤本身更嚴重。應對政府權力行使的程序、環(huán)節(jié)、過程、責任進行分解細化,并制定相應的行使標準、運行流程、監(jiān)督制約制度。這不僅是為了使問責有法可依,更是為了及時糾正政府權力行使的隨意、異化和濫用。加強行政問責規(guī)范化、制度化建設,增強行政問責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堅持有錯必糾、有責必問,目的是為了提高政府法治化建設水平,更好地服務人民群眾。(作者單位:福建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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