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中工網(wǎng)理論頻道頭條-正文
懲治謠言 法律邊界在哪兒
歐陽晨雨
//8858151.com2016-04-08來源:中國青年報
分享到:更多

  

  對于一些社會問題,我們總想通過法律解決,很多時候法律的確可以解決若干弊病,但它并不是萬能靈藥。一般來說,只有危害社會秩序,或者損害他人權(quán)利,而且達到了一定程度,法律才能介入。生活中,動不動就祭出立法武器,那還需要道德、宗教干嘛呢?

  不過,如果用這個標準審視微信朋友圈謠言,也的確到了法律出馬的時候了。曾有人調(diào)侃,微博有“三寶”,分別是“轉(zhuǎn)發(fā)、滴蠟和祈禱”。而微信朋友圈也有“三絕”,就是“謠言、代購和雞湯”。

  比如,人們都熟悉的微信謠言,“某某孩子丟了,父母非常著急,有信息的麻煩撥打電話137××××××××”“美國蘋果公司的iPhone7自帶地圖把釣魚島劃給了日本,這是對中國主權(quán)的侵犯,全體中國人都要堅決抵制……不轉(zhuǎn)不是中國人”。前者打過去,多半是收費電話;后者則被證明是徹頭徹尾的謊言。一些謠言讓微信朋友圈烏煙瘴氣,“變種”此起彼伏。

  謠言形式各異,危害諸多,但并不是所有謠言,都必須接受法律懲治。比如,“從某月某日零時開始,杭州市將開啟高清攝像頭抓不系安全帶”等,類似謠言還有很多,只不過換了地點和時間的外衣。這類謠言,雖符合“捏造”的特質(zhì),但沒有多少現(xiàn)實危害,甚至在某種程度上還有減少事故之客觀效果,當然不需要懲治。

  需要法律制約的謠言,必須是特定種類,并且造成了特定后果。我國《刑法》第291條規(guī)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wǎng)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wǎng)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能構(gòu)成的罪名,還包括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jīng)營犯罪,損害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罪,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等。

  當然,追究刑事責任,這是比較嚴重的情形,更輕一點的責任,是行政責任。《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規(guī)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等行為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如果對他人權(quán)利造成了損害,就需要承擔民事責任。依據(jù)《民法通則》《侵權(quán)責任法》等法規(guī),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名譽權(quán),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譽的,要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責任。

  比如,2014年的國內(nèi)首起微信傳謠訴訟案,某微信公眾號因刊登兩篇涉及安利公司的謠言文章,運營者被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最后,雙方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公眾號運營者刪除謠言文章,并在微信公眾號發(fā)布道歉信,向安利公司支付1元人民幣賠償金。近來,因為微信謠言導致被巨額索賠的民事案件屢見不鮮,也發(fā)出了依法維權(quán)的強烈訊號。

  誠然,謠言極其可惡,理應依法打擊,卻不能在倒洗澡水的時候,將盆中的孩子也一并倒掉。以中國之大,言論自然“良莠不齊”,雖說謠言滿天飛,卻也有箴言遍天下。懲治微信朋友圈的謠言,需要分清微信朋友之間,開玩笑與惡作劇的界限,尤其不能因噎廢食,損害了一項重要的公民權(quán)利——言論自由。

  但在客觀上,要辨清言論自由與謠言界限,也不是一件太容易的事情。我國憲法明確規(guī)定,公民的言論自由應該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行使。正常之言論,要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邊界,自會與謠言勢不兩立。但問題在于,某些言論,甚至是重要的言論,事實“含金量”并不足,甚至措辭還帶點“瑕疵”。對于這些言論,為避免傷及輿論監(jiān)督權(quán)利,如果并沒有造成嚴重的現(xiàn)實危害,大可不必歸為謠言之類加以“制約”。

  一個經(jīng)典事例,便是1960年美國《紐約時報》訴蘇利文案。該報刊登的一篇為馬丁·路德·金法庭訴訟募集捐款廣告,部分言辭并不準確且修辭略有夸張。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布倫南認為,公共討論中有錯不可避免,為輿論有效性應容忍一定錯誤,由此確定了美國誹謗判決沿用至今的主觀惡意準則:如要誹謗判決成立,必須證明被告懷有主觀惡意。

  同樣,在微信朋友圈的轉(zhuǎn)發(fā)中,判定是否是謠言,除了“事實標準”之外,不妨也考慮“主觀惡意”。現(xiàn)實中,許多謠言的主觀惡意非常明顯。比如,將蘋果公司iPhone手機與釣魚島問題“掛鉤”的,很明顯帶有黑競爭對手的嫌疑,而不是“一腔愛國熱情”。對此,我們就不能用保護言論自由的法律盾牌,將此類卑劣的行徑保護起來。

  “謠言并非止于智者,而是止于下一個謠言”。在法治社會,微信朋友圈謠言應止步于法律,F(xiàn)實情況是,從立法、執(zhí)法到司法,再到公民的法治意識,都還需砥礪前行。

零容忍黨員干部追求低級趣味

  趣味屬于人的心理和精神上的選擇,黨員干部遠離低級趣味,關(guān)鍵是要管住自己,不但筑好“防火墻”,還要備好……  

掃碼關(guān)注

中工網(wǎng)微信


中工網(wǎng)微博


中工網(wǎng)抖音


工人日報
客戶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