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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鐵川:重視司法技術問題研究
//8858151.com2015-06-04來源: 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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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答辯、無證據交換、無爭點的“三無”庭審,以及訴請不明確、審理對象不明確、審理范圍不明確的“三不明”庭審,是當前庭審方式的痼疾

  司法改革的內容,主要包括觀念、制度與技術三項。當大家都比較集中關注于前兩項時,由復旦大學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章武生教授領銜的教學團隊,卻提出了一個被大家忽略的司法技術問題:庭審方式如何改革。

  關于時下我國法官超負荷工作的報道較多,人們多歸結于案多人少、當事人虛假惡意訴訟、法院內部案件審批及向上級法院請示等諸多原因。這些無疑是正確的,但除此之外,正如章教授指出的那樣:我國庭審方式的落后也是一個重要原因。不管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他們的庭審都是圍繞雙方當事人的爭點而展開,法官也對此公開心證;而我國的庭審往往脫離爭點,法官按照自己的思路去尋找證據,而且對心證也深藏不露。整個庭審過于形式化。無答辯、無證據交換、無爭點的“三無”庭審,以及訴請不明確、審理對象不明確、審理范圍不明確的“三不明”庭審,是當前庭審方式的痼疾,功能健全的庭審需要實質化的庭前準備和爭點整理,在不對現行審判方式做“大手術"的前提下,從庭前準備和爭點整理這樣的技術問題切入,是提高庭審效率和服判息訴率的一條道路。

  雖然怎樣開庭是個技術問題,但它涉及了兩個問題:第一,開庭技術正確與否,涉及當事人是否服判息訴和上訴。正確的開庭技術應該是:法院應先行整理爭點(包括事實上、證據上以及法律上的爭點),然后集中于爭點(應證事實)調查證據,并指揮雙方當事人圍繞爭點展開辯論。當各方當事人對爭點的認識或觀點與法官的心證不一致時,法官還會提示當事人針對自己的看法提出主張和證據。而我國不少法官由于很少心證公開、行使釋明權等,“你辯你的,我判我的”,這種裁判難以令當事人盡早服判息訴。

  第二,開庭技術正確與否,涉及了庭審效率的高低。正如章教授指出的那樣,我國法院的一審案件,半數以上每次開庭都長達半天時間,開庭次數都在3次以上。而在我國臺北地方法院有5個法庭開庭,最多的一個法庭下午開了8個庭,最少的一個法庭下午開了3個庭,沒有一個案件開庭時間超過1個小時。日本、韓國也基本上是這種情況。為什么開庭時間會出現如此大的反差?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我們許多案件沒有適時的確定爭點,法官整理爭點的技術欠缺,大量時間浪費在許多不需要審查的證據上。那么,是否庭審時間花的多,庭審質量會更高呢?正好相反,因為這些案件往往是沒有適時確定爭點或爭點確定不當,審查了大量不需要審查的證據,這種冗長而低效的審理過程更容易導致錯案、突襲裁判、當事人不滿等弊端。這從反面證明了大陸法系許多國家和地區(qū)“未確定爭點前法庭不得調查證據”規(guī)定的正確性。

  因此,司法改革肯定包括不少像怎樣開庭一類的技術問題。從這類問題出發(fā),容易避免無謂的爭論,而且反過來會促使制度和觀念的變革。例如,為了做到圍繞雙方當事人的爭點展開庭審,就要做一些制度的規(guī)定,因為現行法律沒有要求庭前答辯和庭前舉證,當事人在庭審中答辯和舉證沒有任何制約,法官無法做到庭審前歸納爭點、庭審中圍繞爭點展開;為了做到圍繞雙方當事人的爭點展開庭審,就要真正確立司法民主理念,吸納當事人主義、辯論原則等有關理念。

  總之,司法改革是一項包括觀念、制度和技術在內的系統(tǒng)工程,有些切入點是理念,有些切入點是制度,有些是技術。而從技術問題入手見效快、效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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