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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日報:公款吃喝中的公私之辨
//8858151.com2014-08-08來源: 長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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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初安徽祁門縣發(fā)生一起民警“喝酒死”事件,7月28日,祁門縣公安局與意外身亡的民警朱璘親屬達成一次性補償130萬元的協(xié)議并簽字,但因朱璘父母沒有明確放棄對其他民警的民事追償權(quán)利,目前縣公安局已中止付款。

  公務人員公款大吃大喝本來就不對,現(xiàn)在你醉亡了,公家還要再埋一次單,這非常不合理。為了搶救朱璘,公安部門陸續(xù)花了近百萬元,加上一次性補償,等于是說,公款請人大吃大喝不說,還要再賠進去230多萬元真金白銀。這公帑、國庫到底在扮演一個什么角色呢?

  這些年,公款吃喝醉死的新聞不少,其中不乏奉命陪酒醉死的情況,善后的辦法一般是“參照因公犧牲”的標準,給予死者巨額補償。對于死者家屬來說,這自然是得到精神安慰、維護了死者的“權(quán)利”;而于有關(guān)機關(guān),花錢了結(jié)一樁麻煩,也是大大的好事。唯獨公眾覺得自己當了冤大頭,有一種難言之隱。

  公眾的不滿可能只是出于一種“相互的感情”,也有對其中是非的某種直覺,但暗合天理與人道,也就是公款吃喝中的公私屬性之分。而涉事機關(guān)經(jīng)常樂于對醉死者給予巨額補償,其中是一種公然的假公濟私。

  公款吃喝經(jīng)常打著執(zhí)行公務的旗號,既然到了吃飯時間,吃工作餐、享便宴似也合情合理。一部分參加者求之不得,至少是并無拒絕之意;另一部分人則屬于被逼無奈。如果有人醉酒死掉,自然就獲得了一種“因公犧牲”的形式。在執(zhí)行公務的過程中死了,雖然是醉死,但畢竟是“因公”之一種。

  但其實這種“公”只是一種假象,也可以說是一種以為是“公”的集體幻覺。在中國的法律體系中,從來就沒有授權(quán)公務人員大吃大喝的條文,相反《憲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chǎn)神圣不可侵犯”,第十四條規(guī)定“國家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歷來禁止公款大吃大喝的文件汗牛充棟。公款大吃大喝既然違紀,則參與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障。不管個人是求之不得還是奉命陪酒,醉死了可別想找公家主張什么權(quán)利。

  這里也應該有些差別對待:對于高高興興參與公款吃喝的人,醉死了就別厚著臉皮要賠償了;那些奉命陪酒的下屬、女干部,如果不幸醉亡,倒是可以主張自己的合法權(quán)利,但侵權(quán)方肯定不是公權(quán)力部門。

  應當出來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疑是公款吃喝的拍板者。這樣一個角色,在組織公款吃喝時可能利用了自己的職務權(quán)威,但其行為本質(zhì)上是私人性的。最近幾年,一些公費旅游、公款請客者被責令私人埋單,就是認定旅游、吃喝的私人屬性,并順理成章地要求主事者個人掏腰包。違法違規(guī)公款吃喝,按理就應當私人埋單,如果出了人命,理當由主事者私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用公款賠償大吃大喝的醉死者,實際上是對納稅人的第二次傷害。對醉死者作出賠償,絕不是如何尊重私人權(quán)利,其本質(zhì)不過是怕因死者家屬鬧事而使家丑外揚,說穿了還是用公款替私人目的埋單。一種公共財政直通私人腰包的秘密,已經(jīng)赤裸裸地暴露在公眾面前。

  現(xiàn)在,是“公”方向公款吃喝者作出免責聲明的時候了。公款吃喝死人,參與者自己上法院論理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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