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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嚴懲造謠者才能確保公共利益
//8858151.com2014-03-17來源: 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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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于那些習慣性編造、傳播謠言的人員,要堅決懲處,絕不容情,不能任其產(chǎn)生某種程度的“信息共振”,必須以嚴厲的懲處維護法律尊嚴,保障整個社會的公共利益不受損害

  □胡印斌

  3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錦江分局通報了3月14日春熙路恐慌事件相關(guān)情況,對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李某某、謝某某和陳某某依法進行了處理。警方表示,希望廣大市民朋友不信謠、不傳謠,對出現(xiàn)的各類危害信息要判明情況,安全有序規(guī)避,不要驚慌失措(3月16日四川新聞網(wǎng))。

  這一通報一經(jīng)公開發(fā)布,迅速引起兩方面的強烈回應(yīng)。很多網(wǎng)友對此表示理解,認為對于不負責任的造謠、傳謠者就應(yīng)該嚴肅查處,以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也有一些網(wǎng)友則表示不理解,認為在信息尚不明確的情形下,要求民眾不信謠、不傳謠,并不容易。

  實際上,幾乎每一次涉及警方對類似事件的處置,都可能形成這樣截然相反的兩個輿論場。這也從一個側(cè)面折射出,一種社會共識的形成,即便有明確的法律依據(jù),也十分艱難。因此,欲求類似嚴厲懲處行為真正在社會上產(chǎn)生實效,還需要從認識層面真正搞清楚這樣做的根源。

  不負責任地編造、傳播謠言究竟有多大危害?其一,驟然爆發(fā)的謠言,會在一個極短的時間內(nèi)產(chǎn)生爆炸性后果,并使得恐慌彌漫、人群盲動,從而導致民眾利益受損、社會失序。特別是經(jīng)由快捷的網(wǎng)絡(luò)社交媒體傳播,這種破壞力會被迅速放大。其二,只講述“有什么事情發(fā)生”的造謠、傳謠,只能加劇社會公眾的焦慮、煩躁和不安,一旦演變?yōu)榻诸^行動,必然引發(fā)公共生活的極大混亂。

  此外,社會公眾之所以相信謠言并傳播謠言,也與時下公共機構(gòu)反應(yīng)遲緩,甚至有意無意遮掩、過濾一些負面信息有關(guān)。只要是被認定是不合適的信息,往往很難真正傳播出去。即便勉強發(fā)布,也慢了好幾拍,成了馬后炮,時過境遷,很難紓解民眾情緒。既然大道不彰,民眾當然只能去選擇性地相信小道消息,這也是謠言能夠有生命力的一個原因。

  也因此,若想真正杜絕謠言,必須從源頭做起。一方面,對于那些習慣性編造、傳播謠言的人員,要堅決懲處,絕不容情,不能任其產(chǎn)生某種程度的“信息共振”,必須以嚴厲的懲處維護法律尊嚴,保障整個社會的公共利益不受損害。

  另一方面,還要以更及時、更準確、更完整的信息發(fā)布,與造謠、傳謠者爭奪話語權(quán)。但凡遇到民眾關(guān)心的熱點問題,有關(guān)方面應(yīng)該主動發(fā)聲,發(fā)出真實的聲音,而不是裝聾作啞、傲慢僵硬、不以為然,F(xiàn)實的情形是,你不說,并不意味著別人不會說;你不說真實的情況,并不意味著別人不會說虛假的信息。真相缺席,只能聽任謠言橫飛。

  當然,在涉及到公共安全、基本民生等方面,并不僅僅是一個信息傳播的問題,還存在一個治理積極性以及治理效果的問題。比如,西安有幼兒園長期給孩子服用處方藥病毒靈,即是一例,若不從監(jiān)管上發(fā)力,只是披露一些信息,恐怕很難真正消除民眾的恐慌和憤怒。

  唯有這樣多措并舉,方才有可能打通兩個輿論場,擠壓并消弭謠言生存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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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謠傳謠德法不容

  對于造謠之人而言,法律的問責和道德的譴責是應(yīng)有之義。將公民個體置于公共秩序中,理應(yīng)遵守法律規(guī)則和道德底線,不能只圖一時之快,而忽略了自身本該承擔的責任。在這方面,人群逃散事件中的涉事人員,正是遺忘了對德法的雙重考量。誠然,相關(guān)部門已經(jīng)對涉事人員進行了依法處理,法律層面的苛責已然到位。但是,需要我們反思的還有公民道德層面的認知和自律。通過道德引導和說教,讓公民個體認識到理應(yīng)承擔的社會責任和良知,鏟除謠言滋生和蔓延的土壤,才是治本之策。

  山東 劉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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