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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總理李克強17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決定,按《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對遭遇突發(fā)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應急、過渡性救助,做到兜底線、救急難,填補社會救助體系“缺項”。
臨時救助制度的建立呼應了社會吁求。我國雖然已經(jīng)初步建立起了覆蓋城鄉(xiāng)的社會保障和救助制度,但是,也存在保障范圍受限、保障水平低等問題。很多家庭和個人或者因為患了醫(yī)保范圍之外的罕見病,或者遭遇突然變故等,而陷入生存困境,這就需要政府對這些特殊群體起到兜底作用。因此,臨時救助制度是必需的。
現(xiàn)在,這一制度明確了地方政府的責任,救助資金列入地方預算,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等。然而,要讓這一制度真正發(fā)揮“雪中送炭”的作用,關鍵還是要看執(zhí)行。
實際上,民政等部門也都有救助制度,但在落實中卻存在不少問題。今年1月份,就有媒體報道,江蘇省民政廳廳長侯學元痛批,“去年我們的兒童大病救助資金還有2000萬沉淀在賬上,財政要收回,難道我們的錢多到用不完嗎?事實上,有不少孩子還在等著救命錢,而有的縣區(qū)卻落實不下去!毕窠K這樣的情況,在其他地方也存在。
一邊是困難家庭亟需救濟,另一邊是救助金在政府部門的賬戶上“沉睡”,都說明臨時救助制度的落實,最大的困難可能不是資金的問題,而在基層部門的執(zhí)行效率、官僚化的作風,以及繁瑣的審批程序等。
就此而言,在中央推出臨時救助制度之后,仍然需要各地出臺切實可行的配套措施,以及簡便易行的資格審核、資金發(fā)放等程序。這個程序應該契合臨時救助制度的本意,體現(xiàn)出應急救濟的屬性,以及特事特辦的原則。
因而,其制度設計應該有別于常規(guī)的社會保障與救濟制度,更加靈活?梢钥紤]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讓各類慈善公益組織等參與進來。對此,政府部門通過加強預算監(jiān)管、信息公開等手段,來避免其中的各種風險。
臨時救助只有起到雪中送炭的效果,才有意義。所有的制度設計與執(zhí)行落實,都應該圍繞著這樣的效果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