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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法律應盡量保障見義勇為者權益
//8858151.com2014-07-02來源: 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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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市場經(jīng)濟大潮的沖擊下,人們在選擇過程中往往夾帶著利益的挾裹和判斷,為了明哲保身,少管閑事當然就成了常見的選擇

  據(jù)報載,在山東招遠的一個麥當勞餐廳,六名兇手毆打一名女子,并致其死亡,現(xiàn)場至少有六名目擊者,雖然有人打電話報警,但無人伸出援手、直接阻止行兇以挽救被害人的生命。這起悲劇再次引人深思,中國為什么缺少見義勇為者?為什么人們不敢“路見不平一聲吼,該出手時就出手”?也許,可以把原因歸于“各人自掃門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的少管閑事心態(tài),林語堂在《中國人的冷漠》中就點出這一心態(tài),中國母親對兒子的臨別囑咐往往是“少管閑事”,因為社會情況紛繁復雜,暗藏各種危機,這對管得太多的人而言,始終是一種潛在的威脅。19世紀曾游歷中國的美國傳教士阿瑟·史密斯也認為中國人缺乏同情心,“中國人對別人所受的痛苦所表現(xiàn)出來的冷漠,任何別的國家都無法望其項背!庇腥烁M一步把這種心態(tài)歸為儒家學說的價值體系中缺乏對陌生人的關照。

  然而,這種看法并不妥當。因為儒學的核心理念是“仁愛”,強調(diào)對他人的關愛、保護,提倡仁者愛人、與人為善,剛好與少管閑事相反。在這種價值體系中,人在五常之首,既強調(diào)普遍人性道德,如“仁者人也,親親為大”“無惻隱之心,非人也”,又提倡更高層次的內(nèi)在修行,如“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出入相友、守望相助”。可以說,這種愛人助人的人文精神一直是我國傳統(tǒng)文化所弘揚的美德。不僅如此,我國民間歷來推崇積善成德、善有善報,扶貧濟困、慈悲為懷的事跡也廣為流傳。故而,在招遠事件發(fā)生后,不少人感慨人心不古、世風日下。

  那么,招遠事件所反映出的少管閑事的心理狀態(tài)的真實原因究竟是什么呢?我想,社會轉(zhuǎn)型應是一個較好的回答。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們的社會經(jīng)歷了從熟人社會向陌生人社會的轉(zhuǎn)化,從農(nóng)業(yè)社會向工業(yè)社會的轉(zhuǎn)化,這樣的社會轉(zhuǎn)型既增加了人與人之間距離,也增加了人們相互間的不信任感,主要表現(xiàn)在對他人事務的冷漠。尤其是在市場經(jīng)濟大潮的沖擊下,人們在選擇過程中往往夾帶著利益的挾裹和判斷,為了明哲保身,少管閑事當然就成了常見的選擇,許多人為了避免自身遭受訛詐或人身、財產(chǎn)損失等,就不愿冒險救助他人。

  除了上述的社會原因,制度層面的原因也不容忽視,即法律還沒有充分發(fā)揮其獎勵、鼓勵互助行為的功能,沒有積極地從正面引導和鼓勵見義勇為。誠然,從道義上來說,每個公民都應見義勇為,但從事這種行為畢竟負有風險,可能會付出一定的代價,法律不可能強求公民必須要這樣做,因為法律所規(guī)定的義務必須是一般公民應該能夠做到的,而見義勇為并不是每個公民都能夠做得到的。也就是說,法律無法強制規(guī)定每個人都有見義勇為的義務,公民未能見義勇為,法律也不能對其進行懲罰。這樣講,并不意味著法律在見義勇為上毫無用處,它其實能發(fā)揮鼓勵、引導見義勇為行為的作用。放眼國外,也能看到為數(shù)不少保障見義勇為行為的法律規(guī)范。

  從我國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來說,我國法律在涉及見義勇為方面并非一片空白。例如,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了無因管理制度,見義勇為也是一種無因管理,見義勇為者是債權人,其從事無因管理所支付的費用有權要求被管理人支付,被管理人則有權向侵權人追償。我國一些地方還制定了對見義勇為者的獎勵辦法,如《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上海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辦法》、《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規(guī)定》等,有的地方還規(guī)定救人不當可以減輕責任,這些現(xiàn)實的經(jīng)驗做法也表明,通過法律來鼓勵見義勇為行為,具有實踐正當性。這實際表明,人們雖然有選擇其行為的自由,但法律應當發(fā)揮其鼓勵人們擇善而行的功能。從我國的現(xiàn)實出發(fā),雖然法律不可能課以個人見義勇為的義務,也沒有必要做出此種規(guī)定,但法律在鼓勵人們擇善而從方面仍應發(fā)揮一定的作用,如前所述,由于長期受到儒家思想學說的影響,我國歷來有助人為樂的文化傳統(tǒng),在他人遭受危險時,只要能夠免除人們見義勇為的后顧之憂,免除或者減輕其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并且有效填補見義勇為行為人因?qū)嵤┮娏x勇為行為而遭受的損害,則大多數(shù)人應該會愿意實施見義勇為?梢哉f,在法律中突出對見義勇為行為的正面引導,與我國的傳統(tǒng)文化完全相融。不過,在鼓勵見義勇為行為方面,我國的法律存在不太明晰和不夠完善之處,如沒有突出對見義勇為者的責任豁免和損害救助,從而無法有效地激勵人們樂于實施見義勇為行為。

  還應當指出,法律應盡量保障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免除其后顧之憂,即如果見義勇為者因保護他人人身、財產(chǎn)利益而遭受損害時,法律應當為見義勇為者提供充分的救濟,免除其后顧之憂。從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來看,如果見義勇為者因?qū)嵤┮娏x勇為行為而遭受損害的,原則上應當由侵權人承擔責任,見義勇為者無法從侵權人處獲得救濟的,則應當由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這可能無法對見義勇為者提供充分的救濟。侵權責任法雖然規(guī)定了安全保障義務,但其適用范圍受到嚴格限制,僅適用于公共場所和公共活動的管理人與組織者,應當適當擴大其適用范圍,從而在某人應當負有見義勇為的義務卻袖手旁觀時,受害人或其他見義勇為者有權請求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這也體現(xiàn)了對見義勇為者的保護。為了充分照料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還應在總結和提取既有經(jīng)驗的基礎上,給予見義勇為者以物質(zhì)獎勵和制度保障。此外,在適用法律時,法官也應當積極運用法律解釋方法、舉證責任分配等工具,如合理分配當事人之間的舉證責任、適當減輕見義勇為行為人的舉證負擔等,起到鼓勵見義勇為行為的作用。

  如果上述問題解決了,見義勇為者的權益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就會免除其后顧之憂,那么像招遠事件再發(fā)生時,旁觀的群眾就敢于出手、見義勇為、阻止慘案的發(fā)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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