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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洪舉:公示名單是低保政策基本要求
//8858151.com2015-07-30來源: 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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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隱私權并非一種絕對權利,其保護范圍受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的限制。部分社會成員享有某項權利時,應以讓渡隱私權為必要前提

  “低保名單涉及個人隱私,不能在網(wǎng)上公開!比涨,廣東民聲熱線記者致電全省多地民政局,發(fā)現(xiàn)超八成地市未長期公示低保名單,并得到了如此的答復。7月28日,省民政廳副廳長駱招群回應表示,國務院、省政府早已發(fā)布明文規(guī)定,要求“低保名單必須公開”(7月29日《南方日報》)。

  由于管理混亂和監(jiān)管不力問題,人情保、關系保、錯保、漏保等現(xiàn)象在全國各地時有發(fā)生。而按照要求公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家庭成員、收入情況、保障金額等信息,則是防止低保腐敗的一劑良方。為此,以低保名單涉及個人隱私為由拒絕公開的做法明顯缺乏法律依據(jù),必須予以糾正。

  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然而隱私權并非一種絕對權利,其保護范圍受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的限制。部分社會成員享有某項權利時,應以讓渡隱私權為必要前提。譬如,明星等公眾人物在享受社會關注度高帶來的利益時,不能以隱私權為由拒絕公眾對其進行合理監(jiān)督。低保領取對象在享受社保待遇時,顯然不能以保護隱私權為由拒絕提供和公開必要的個人信息,尤其是當該信息對保障社會公平公正具有關鍵作用時,不公開的理由完全站不住腳。

  此外,司法實踐中認定是否構成侵害隱私權,往往根據(jù)受害人有無隱私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無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錯等因素來認定。公布低保人員名單,《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相應規(guī)定,國務院也曾明確要求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就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家庭成員、收入情況、保障金額等在其居住地長期公示,一些省級政府部門也有相應規(guī)定。低保對象在申領程序中,也會知悉自己的相關信息會被一定程度地公開。在有明確依據(jù)的前提下,公布相關信息顯然不能被認定為侵犯隱私權,相反,拒絕公布相關信息不僅違法違規(guī),更難逃暗箱操作嫌疑。

  作為一項社會保障制度,公平、公正、公開應是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核心內(nèi)容。唯有堅持面向社會公開,長期公開,才能確保低保政策的公平公正和應保盡保,杜絕各種腐敗現(xiàn)象,避免“富人吃低保,窮人仍受窮”現(xiàn)象的出現(xiàn)。而且,利益相關方最有動力行使互相監(jiān)督的權利。讓低保名單在居住地長期公示,放在群眾雪亮的目光下,能最大限度地減少人為操作空間,讓真正需要的人享受到低保福利,將不符合條件的人剔除出去。

  身正不怕影子斜,真正符合條件者,根本不怕公開相關信息,違規(guī)吃低保者,才最擔心曝曬在陽光之下。在低保政策領域,千萬不能因為涉及個人隱私而拒絕公開有關信息。相關部門必須根據(jù)規(guī)定對低保戶名單、經(jīng)濟狀況、財產(chǎn)狀況進行長期公示。不僅要在網(wǎng)上公示,便利公眾監(jiān)督舉報,更要在縣、鄉(xiāng)、村逐級公示,接受群眾審視。同時,對公布不及時、不規(guī)范的問題,也應及時問責,做到公開沒有遺漏,監(jiān)督不留縫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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