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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琳:人販子“一律判死”爭議不能打成口水仗
//8858151.com2015-06-19來源: 新華每日電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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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日來,打擊拐賣兒童犯罪引發(fā)普遍熱議。前有央視紀錄片《守護成長呵護未來》,后有朋友圈的刷屏帖《建議國家改變販賣兒童的法律條款:拐賣兒童判死刑!買孩子的判無期!》。尤其是后者,讓微信朋友圈里矛盾對立,拉黑斷交之聲不斷。是否支持判拐賣兒童的人販子死刑已然成為繼是否認同中醫(yī)、挺韓寒還是挺郭敬明、愛狗還是愛狗肉之后,又一檢驗朋友關系的重要話題。

  在媒體的追問下,網(wǎng)帖的炮制方某公司站到前臺回應了社會關切。該公司稱,網(wǎng)帖熱傳是“個別員工因為自身對話題的熱忱,未經(jīng)批準擅自啟動了營銷行為”。該公司還聲稱,“對于這一并不符合公司價值觀的個人行為”,發(fā)現(xiàn)后“第一時間進行修正,對于相關員工的失職進行嚴肅處理!

  對于涉及拐賣兒童的犯罪,“買方入刑”和“一律判死刑”這兩項立法建言由來已久,但這種標題式表達,并不構成一項嚴肅的、體現(xiàn)了立法技術的立法建議案。它更多地傳遞出轉(zhuǎn)發(fā)者對于從嚴從重打擊拐賣犯罪的情緒。法律專業(yè)人士與其忙于批評轉(zhuǎn)發(fā)者“嗜血”“法盲”,還不如在多數(shù)民意表達的情緒判斷之上,進行一番基于修法建議的專業(yè)判斷。

  先說“買方入刑”。其實在現(xiàn)行法上,已有相關規(guī)定。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明確了“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不過這條還有一個“但書”,即“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敝杂写艘(guī)定,想來立法者是為了盡可能保護被拐賣人的安全、鼓勵收買人善待被拐兒童,因此給予免責的寬大處理。這里的“可以不追究”顯然是指已構成犯罪,但情節(jié)輕微可以免責。而從司法實踐中看,對收買人“可以免責”在一些地區(qū)已被警方異化成了“基本上都免責”。事實上,我們的確極少聽到有收買方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個案;诖,“買方入刑”的建言其實不僅是一個立法完善問題,更是一個司法適用問題。

  再說“一律判死”,F(xiàn)行刑法關于拐賣兒童的刑罰,覆蓋了從有期徒刑5年直至死刑這一區(qū)間。拐賣兒童在當下也可以判死刑,但需具備“情節(jié)特別嚴重”這一要件。若要“一律判死”,既不科學也無可操作性。因為同樣是拐賣,不同的個案,在情節(jié)、危害上可能千差萬別。比如是初犯還是慣犯,是拐了一個還是拐賣了多個,是阻礙解救還是配合解救,對被拐賣兒童有虐待還是無虐待等等,按照“罪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這些情節(jié)和危害結果上的不同都應在刑罰上予以體現(xiàn)。

  對多數(shù)民意所表達的“一律判死”的立法訴求,作為法律工作者,更應將之理解為“應從嚴從重懲治拐賣犯罪”。這并不是偷換概念,而是法律判斷尋求與情緒判斷進行對話的嘗試。事實上,筆者觀察到一些法律人對拐賣犯罪刑事立法的解讀文章,也在微信上得到了廣為傳播。這種專業(yè)知識的普及,將在一定程度上擴展普通公眾的常識范圍。這樣的法律普及多了,則如果還有公司敢利用大眾情緒炮制類似“一律判死”的帖子進行營銷,盲目跟風轉(zhuǎn)發(fā)者的數(shù)量一定會大大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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