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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以來,實踐中嫖宿幼女罪已基本不再使用,全國人大研究廢除嫖宿幼女罪”,全國人大代表、長期聚焦于取消嫖宿幼女罪的中華女子學(xué)院教授孫曉梅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廢除嫖宿幼女罪已經(jīng)有積極信號。
四川邛崍的一個案子,可作廢除嫖宿幼女罪的注腳。邛崍法院日前作出判決,兩名嫖宿幼女的嫖客以強奸罪論處,并從重處理,分別判兩人有期徒刑5年。以這個判決來橫向?qū)Ρ孺嗡抻着锱c強奸罪頗有意思。以量刑起點3年的強奸罪審視,邛崍兩名嫖客被判5年有期徒刑可謂“從重處理”;若按量刑起點為5年的嫖宿幼女罪,他們只受到底線懲罰。這說明,若廢除嫖宿幼女罪,對此等行為的懲罰力度未必變重了,反而有可能變輕了。對此,公眾也要有心理準備。
在我看來,嫖宿幼女罪的流變史,就是一部微縮的立法民主史。不管該刑名的立法意圖是什么,廢除是不是有副作用,那都是次要的,整個博弈過程散播出來的民主立法信息令人欣慰。嫖宿幼女罪,立法本意是嚴懲,司法實踐卻跑偏,被指為放縱犯罪、為權(quán)貴提供“免死通道”,社會反應(yīng)強烈。由此引發(fā)了學(xué)術(shù)界、立法者、司法者、社會精英的廣泛參,紛紛加入到對該刑名利弊、存廢的討論中,媒體給各方觀點提供呈現(xiàn)的機會,一位著名法理學(xué)者稱之為“二十多年來最大的一場論爭”。正是有了這場持久而深入的論爭,才有了呼之欲出的結(jié)局。
“法律的制定……應(yīng)當以公民的普遍利益為目的”,為了“發(fā)現(xiàn)”或者“找到”公民的“普遍利益”,或者稱公共利益,就需要通過民主立法把人民的意愿表達出來,匯集成共識性規(guī)范。嫖宿幼女罪的存廢討論,充分展現(xiàn)立法過程實現(xiàn)民意最大公約數(shù)的重要性,它既檢討過去,也啟示未來。在未來的立法過程中,需更注重民主性,提升科學(xué)性,減少爭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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