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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貴峰:安檢不再“一刀切”折射管理理性
//8858151.com2014-09-18來源: 長沙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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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公安局日前出臺地鐵安檢新規(guī),明確菜刀等生活生產(chǎn)工具以及摩絲等易燃生活用品,不再“一刀切”式禁帶上地鐵。符合條件的菜刀、水果刀若包裝完好或采取包纏措施,可以進站。(9月17日《南方都市報》)

  地鐵不再“一刀切”式禁刀,筆者以為,深圳市公安局出臺的這一地鐵安檢新規(guī),無疑是“接地氣”之舉,彰顯了一種更為務(wù)實的執(zhí)法理性,應(yīng)當予以肯定。其所帶來的“利好”顯而易見:一方面,從乘客的角度來看,它有利于提升市民乘地鐵出行的便捷性,降低過于嚴苛繁瑣的安檢對市民生活的干擾;另一方面,從管理執(zhí)法的角度看,它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提升執(zhí)法效率,確保將有限的執(zhí)法資源集中到“刀刃上”。據(jù)悉,為實施地鐵安檢,深圳市“共設(shè)置282個安檢點,配置約2800名安檢員”。安檢工程之浩大,由此可見一斑。

  而如果實施過于苛刻的地鐵安檢,將“菜刀”等安全威脅程度并不高、同時又是市民不可或缺的生活生產(chǎn)工具用品,“一刀切”式嚴禁攜帶進站,那么勢必不僅會大量滋生“市民因攜帶違禁物品與安檢人員產(chǎn)生摩擦”等情形,而且會無形中加大安檢執(zhí)法負擔、造成執(zhí)法公共資源的不必要損耗和浪費。

  事實上,正是基于上述這種執(zhí)法理性,對于“刀具”的管理,我國相關(guān)法律法規(guī)并非“一刀切”一禁了之。如《治安管理處罰法》所限制攜帶的刀具,主要是各種“管制刀具”,而并非一切刀具。如“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弩、匕首等國家規(guī)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而依據(jù)公安部《管制刀具認定標準》,“管制刀具”針對的主要是“匕首、三棱刮刀、彈簧刀”及“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長度超過150毫米”、“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長度超過220毫米”等五種刀具。而一般家庭使用的菜刀,顯然并不符合上述“管制刀具認定標準”。

  從這個意義上說,深圳“允許帶菜刀上地鐵”的地鐵安檢新規(guī),所彰顯的“執(zhí)法理性”,實際上不僅是一種方便市民、尊重乘客現(xiàn)實生活需要,同時也是一種嚴格依法執(zhí)法、謹守有關(guān)“管制刀具”法治邊界的執(zhí)法理性。而相比前者,這樣一種謹守法治邊界的行政執(zhí)法理性,顯然更是一種底線的法治理性,實乃建設(shè)法治政府的基礎(chǔ)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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