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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備:應對用工亂象下維權難須有新辦法
//8858151.com2014-11-25來源: 中工網—《河南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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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9月,在唐山市某餐飲公司食堂上班的一個勞動者,工作時不慎摔倒致左橈骨骨折,但公司不認可他是工傷。工傷職工只好向唐山市總工會求助,市總工會將此案轉由唐山師范學院法律救助中心辦理。在法律救助中心律師的幫助下,歷經三年時間、四次勞動仲裁、兩次工傷認定、兩次法院判決,工傷職工終于得到63148.1元的賠償。(11月22日《河北工人報》)

  這個案例,說明了工會依法為職工維權,需要借助社會法律資源的力量。同時也說明勞動者依法維權越來越復雜了,一個簡單的工傷賠償案件,工傷職工的權益卻要歷經3年才得以法院判決落實。

  現如今,勞動關系變得越來越復雜了,企業(yè)用工又不想承擔責任,職工為證明與誰有勞動關系以維護權益,變得相當困難。

  11月21日,《勞動午報》有一篇報道,嫁到北京的蔡菁菁2005年到某商城上班,為某品牌運動服裝在該商城的導購員。商城收了她300元押金和100元培訓費,她受商城規(guī)章制度的管理,但給她發(fā)工資的并非商城員工的運動商品區(qū)的張經理。2012年她找張經理要求簽訂勞動合同,被拒絕后,就向張經理交了辭職書,并要求退還300元押金、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社保損失費、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等。她轉到商城另一樓層做導購員,和生產廠家簽訂了勞動合同。

  蔡菁菁對某運動服裝公司業(yè)務員講,公司若再不支付她的賠償,她就去申請仲裁。業(yè)務員向她索要排班表、銷售記錄單、公司提成說明等所有材料,勸她不必打官司費事,把這些交給公司看看,讓公司把錢給她?蓸I(yè)務員拿走材料后就不見了。就在蔡菁菁維權無奈時,北京市豐臺區(qū)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公益律師王丹為她維權。2013年1月9日,王丹與蔡菁菁申請仲裁,狀告商城和某運動服裝公司,被仲裁駁回請求。因蔡菁菁手里沒有同誰建立勞動關系的證據,律師就采取迂回策略,單告商城,雖然明知一裁兩審都是敗訴,卻迫使商城拿出與某運動服裝公司的《聯(lián)營協(xié)議》,證明同王菁菁沒有建立勞動關系,她應是某運動服裝公司的員工。律師取得了“證據”,今年1月再申請仲裁告某運動服裝公司,仲裁以超過時效駁回仲裁請求,律師依法向法院起訴。10月24日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某運動服裝公司沒到庭也沒遞交答辯狀,法院依法判決王菁菁與某運動服裝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公司應支付她各種補償共計3萬元。

  這個歷時1年零10個月的勞動者維權案例,如果沒有律師的智慧,無疑會讓權益受侵害的職工只有啞巴吃黃連了。

  由于用工形式多樣化造成勞動關系的復雜化,當職工權益被侵害時,沒有法律專業(yè)人士伸出援手真不行。所以工會越來越強調建立工會的法律人才隊伍。值得注意的是,職工維權成本,是由打官司支出的錢財和時間兩項組成。工會對維權職工提供的法律援助,可以節(jié)約職工的經濟支出成本,卻難以減少時間成本。對于普通職工來說,真的是“時間就是金錢”甚至是生命。誰都知道打官司打的就是“證據”,可就大多數勞動者來說,不會事事都先想到“人心險惡”要保留“證據”,何況對有意想規(guī)避法律以傷害職工權益的用人單位,職工收集證據更加困難。

  面對用工形式的多樣化帶來的勞動關系復雜化、勞動者維權越來越難的情況,簡化職工維權難題,需要從立法入手。用人單位因侵權應對勞動者的經濟賠償,勞動法律可否像《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先行賠付”一樣,在勞動關系確定扯皮的情況下,讓一目了然的用工單位“先行賠付”,由用工單位向用人單位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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