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慶盛:“懸而不賞”不僅是道德問題
//8858151.com2014-07-28來源: 中工網(wǎng)—《江蘇工人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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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媒體報道的《12萬元手機丟了》一事有了結果:撿到手機的田先生在派出所里將手機還給了失主張先生的弟弟。對于此前張先生承諾的5000元到10000元酬金,張先生的弟弟表示不知情。當記者與張先生聯(lián)系時,張先生也一直不作正面回答,只是表示這件事讓他有些心不甘,讓記者問派出所。(據(jù)《重慶晚報》)

  “拾金不昧”一直被賦予濃厚的道德色彩,人們在談論這個問題時,也往往著眼于道德、誠信的角度。新聞中的張先生丟失貴重手機時急吼吼地尋找,不惜開出巨額懸賞,可當手機失而復得,他卻回避酬金問題。對于張先生“懸而不賞”,大多數(shù)網(wǎng)友是從道德、誠信層面進行譴責的。事實上,在現(xiàn)代法治社會,這不僅是道德問題,更是一個法律問題,失主張先生言而無信,其實已經(jīng)涉嫌違法。

  《物權法》第112條規(guī)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贝朔l界定了兩種情形:如果失主事先沒有懸賞,當他領取遺失物時應向拾遺者支付“必要費用”;如果失主事先懸賞,則應兌現(xiàn)承諾,支付酬金。法律已經(jīng)規(guī)定得清清楚楚。此案中,張先生既然有酬金承諾在先,就應依法向田先生支付5000元到10000元酬金,否則便涉嫌違法。嚴格一點說,按照“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的表述,田先生有權索要酬金,一手交錢一手歸還手機;如果失主拒付酬金,不履行承諾,手機也可暫由派出所代為保管,通過訴諸法律來了斷。

  法律上規(guī)定失主應向拾遺者支付一定的費用或酬金,相當于在“昧”與“不昧”之間尋找一個平衡點,達到失主與拾遺者之間的利益平衡。畢竟,我們不能奢望每個人都道德高尚,適當?shù)某杲鹂梢云鸬焦膭钍敖鸩幻痢p少非法隱匿的作用。而像失主張先生這樣“懸而不賞”、言而無信,其作用恐怕只會鼓勵非法隱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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