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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備:從隱性侵權看勞動者的困境
//8858151.com2014-06-17來源: 中工網—《河南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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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中院對一起久拖未決的案件作出判決,一家企業(yè)將一位工作近10年的清潔工調去當車工,致其因無法勝任而被迫離職,企業(yè)據此將其辭退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支付被辭退者經濟補償金。報道揭示了這樣一種現象: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隱性侵權的方式越來越多了。(見6月14日《工人日報》)

  何謂隱性侵權,就是用人單位或用工單位利用管理權力,迫使勞動者作出不利于自身而利于用人單位的選擇。通常情況下,勞動者又處于不知道如何與單位“叫板”的困境。

  隱性侵權早已有之,方法多樣。開封曾有個企業(yè)的女職工因給企業(yè)領導提意見得罪了領導。廠里將她調離原來的崗位,讓她去燒鍋爐,保障全廠職工用開水,而且企業(yè)以“提高效率”為名,原來需要兩個人燒的鍋爐變成她一個人燒。用人單位無非是想讓這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女職工主動辭職,而單位不用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補賠償金。當時這個女工也曾想通過勞動仲裁解決企業(yè)對她的不公正待遇,但咨詢仲裁機構工作人員,人家告訴她,企業(yè)有權調整工人的工作崗位,而且她也同意了去新崗位,對于企業(yè)不違法的經營管理行為,仲裁無能為力。她的遭遇讓人同情。

  鄭州有家物業(yè)公司,想解除部分老職工的勞動關系。有位老職工和工友在電梯門前的垃圾筒旁撿到一袋東西,拿回值班室打開一看不是大樓業(yè)主的丟棄物,就向值班班長報告。但公司一位副經理找老職工“嚴肅談話”,并調出錄像說老職工私拿業(yè)主的物品,嚴重違反紀律,有偷盜之嫌,要嚴肅處理。另一位公司領導又和顏悅色地建議老職工在單位擬好的辭職書上簽名,以免被“除名”后“晚節(jié)不保”。這個老職工“辭職”后才知道,原來這是公司設的“圈套”,不想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才誘使他在辭職書上簽名。

  對勞動派遣工的隱性侵權更易“名正言順”,用工單位發(fā)現女職工有懷孕跡象,即用勞務派遣退回機制將勞務工“退回”。

  隱性侵害職工權益,說明保護勞動者的法律必然是滯后的。比如對勞動者具有惡意的調崗,雖然勞動法律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崗位時,屬于勞動合同的變更,應和勞動者協商一致。但用人單位是管理者,如果勞動者不服從管理就意味著“嚴重違紀”,假如勞動者以協商不一致為由,拒絕到新崗工作,又可能因“曠工”被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用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再比如用人單位脅迫職工在擬好的辭職書上簽名,以規(guī)避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的法律規(guī)定,勞動者縱然受到“脅迫或誘騙”,也很難舉證,法律相信的事實傾向的是“白紙黑字”。

  對于隱性侵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法律缺少必要的打擊手段,而勞動者對于隱性侵權也是有苦難言,使得隱性侵害職工權益的行為屢屢發(fā)生,并有擴大的趨勢。

  僅靠法律去制止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權益?zhèn)Σ豢赡埽驗橘Y本“為了100%的利潤,就敢踐踏人間一切法律”。如果用人單位經營管理者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缺少尊重,就不會減少侵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糾紛發(fā)生,無非是顯性的侵權變成了隱性的侵權而已。

  改變勞動者面對隱性侵權的困境,就要改變企業(yè)經營者與保護勞動者的法律“斗智”的心理,需要從道德層面強化對企業(yè)管理者的教育,加大對隱性侵害勞動者權益行為的譴責。同時,作為工會組織,需主動幫助職工應對隱性侵權,發(fā)揮出企業(yè)民主管理的作用,使企業(yè)管理權的濫用受到一定制約,努力改變職工面對隱性侵權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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