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觀察:“跨省替考”呼喚舞弊入刑
史洪舉
//8858151.com2015-06-09來源: 中工網(wǎng)—《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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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南方都市報記者臥底了一個高考替考組織,湖北個別高校多名大學生充當“槍手”,到江西替考牟利。替考者均持有由“上線”提供的具有本人照片的“身份證”、“準考證”。與此同時,這些證件信息已存于當?shù)亟逃荚囋合到y(tǒng)。6月7日中午,江西省教育廳發(fā)布消息稱,已聯(lián)合警方開展調(diào)查核實,有關考生已被警方控制。

  近幾年,花樣翻新的舞弊幾乎伴隨著每次高考呈現(xiàn)于公眾眼前。此番事件中,是否有權力參與、是否存在濫用職權、瀆職行為有待調(diào)查,但事件背后法律對舞弊行為的規(guī)制不力必須引起重視。

  如今,高考、公務員考試、研究生考試、司法考試等各種考試的公平嚴肅之于國家、社會、考生均意義重大。遺憾的是,對一些挑戰(zhàn)現(xiàn)有秩序、突破公平底線、社會危害性較大的舞弊行為,仍缺乏更具震懾力的監(jiān)管和懲處。這也使得不少人因為違法成本較低,而“屢試不爽”。

  目前,對考試舞弊大多適用不同的刑罰。提前泄露試題、竊取試題或者傳輸考題及答案的,可以故意或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規(guī)制;負有主要責任的監(jiān)管和監(jiān)考者,可以瀆職罪處罰;有收受財物行為的,可以受賄罪懲處……

  問題的關鍵是,上述罪名均是對手段行為、過程行為、輔助行為的規(guī)制,而欠缺對舞弊這一行為的直接懲處。在科技不斷發(fā)展的當下,恐怕每次大型考試都會呈現(xiàn)新的舞弊方式,而現(xiàn)有法律卻難以涵蓋層出不窮的作弊手段。因此,與其“削枝葉”,不如“砍大樹”,直接打擊高考舞弊行為,給其當頭棒喝。

  一個好消息是,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及了有關舞弊行為的條款,根據(jù)該草案,在國家規(guī)定的考試中,組織考生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相關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相關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期盼該草案盡快通過,并繼而出臺相關配套措施,全面打擊組織替考、替考,買賣、傳送試題、答案等舞弊行為各環(huán)節(jié)的參與者。此外,考試過程中的面試、體檢、政審等環(huán)節(jié),都可能存在舞弊行為,也須加以規(guī)制。

  高考等各種考試,對選拔人才、促進階層流動、維護社會公平的作用不言而喻。運用刑罰手段規(guī)制舞弊行為,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體現(xiàn),也是對公平、公正、誠信等社會底線的捍衛(w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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