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戎國強:“敢于宣告無罪”,向法治回歸
//8858151.com2014-05-12來源: 錢江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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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網(wǎng)上瀏覽新聞時,在幾個門戶網(wǎng)站上都看到這樣的新聞標題,“法官要敢擔當,無罪就堅決宣告”。這是鄭州晚報的一篇報道,這句話是河南省高院院長張立勇說的。有的網(wǎng)站的標題更直接:“法官要敢于宣告無罪”。

    自2010年5月9日趙作海案被宣告為錯案后,河南省高院將5月9日定為“錯案警示日”。今年第四個“錯案警示日”,河南省高院邀請中國政法大學、中國人民大學等高校的法學專家學者,就防范和糾正冤錯案件舉行座談。張立勇在發(fā)言中說:“全省法官還要勇于負責,敢于擔當,該宣告無罪的,堅決依法宣告無罪;必須堅定不移地把錯案責任追究到底,對辦錯了案件、應當承擔錯案責任的法官,不論在職還是已經(jīng)退休,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問責到底!

    作為業(yè)外人士,不免有些困惑:宣告一個不該判有罪的人無罪,符合“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為什么會有敢不敢擔當?shù)膯栴}?難道依法辦案有什么風險嗎?宣告一個無罪的人有罪,不是制造冤案錯案嗎?責任人是否需要擔當呢?究竟是哪些因素,是什么樣的司法環(huán)境,讓辦案人員把依法審理和判決視為畏途?圍繞趙作海案的又是一個什么樣的司法環(huán)境?

    座談中,鄭州大學法學院院長苗連營說:“雖然這些案件,一次又一次刺痛著人們的神經(jīng),但讓人們反思制度本身存在的結(jié)構(gòu)性缺陷,知道今后改革、發(fā)展的目標和路徑該如何設計,并最終成為一種制度性的安排和制度性的架構(gòu)。從這個意義上講,無論如何認識和肯定都不過分。”報道中沒有關于“制度本身存在的結(jié)構(gòu)性缺陷”的具體內(nèi)容,但是,趙作海案的審理過程中有一個事實是清楚的。當?shù)貦z察機關認為“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兩次將案卷退回,拒絕再次接卷。而警方堅持認為趙作海是殺人兇手,不能放人,造成趙作海在看守所長期羈押。在清理超期羈押的案件時,商丘市政法委等多次就該案召集各方開會,“協(xié)調(diào)”的結(jié)果是可以起訴。

    為清理超期羈押案件而急于定案,是否有“破案率”的考量?檢方兩次退卷,堅持了司法獨立精神,但是,上級部門過問、“協(xié)調(diào)”后,就接受了案子,提起公訴;這是否表明,堅持司法獨立很困難,一些領導部門并不樂見“司法獨立”?這是否就是苗連營所說的“制度本身存在的結(jié)構(gòu)性缺陷”?

    按照常人的理解,對一個法官來說,他唯一要擔當?shù),是法律責任,如何在案件審理盡最大努力做到“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違背法律,才是一個法官的“風險”,除此法官不應有其他的職業(yè)風險,或者說,他的職業(yè)環(huán)境——主要是他的上級領導——不應該讓他承擔違背法律之外的風險。反之亦然,一個法官,將一個無罪的人判了有罪,他就應該承擔風險,為違背法律、違背法官的職責而付出代價。如果堅持司法獨立,依法審理就要承擔“風險”,司法人員自然要規(guī)避“風險”,結(jié)果必然是公眾失去了法律、法治的庇護,個人和社會生活的風險就增大了——司法機關不再是社會安全的保障,反而成了社會風險的源頭。趙作海案件前期辦案檢察官、后改行當律師的汪繼華說:“我做律師以來,成功為十余起案件被告人做無罪辯護,包括故意殺人犯、貪污賄賂等重大犯罪,卻很少拿到無罪判決書,為什么?司法機關見不得無罪判決書,無罪就可能影響前程甚至頭上烏紗……”

    《鄭州晚報》這篇報道是用張立勇的另一句話做主標題的:“無論在職與否,法官辦錯案都要問責到底”。趙作海案的一些責任人已經(jīng)受法律問責。該案被糾正4年之后,張立勇還是要大聲疾呼“敢于宣告無罪”,表明司法實踐向法律回歸,向法治精神回歸,還要經(jīng)過艱難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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