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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河北黃驊市委組織部宣布:全市科級干部超過53歲,副科級干部超過52歲的全部提前離崗休養(yǎng),同時提高三級工資。全市共有62名科級干部被列入這一名單,其中還包括兩名“正值政法工作黃金年齡的”司法系統(tǒng)干部。相關被離崗的干部反映,他們是“被提前離崗”,需在“自愿報告”上簽字,不簽就是違反組織紀律。(12月2日《新京報》)
根據規(guī)定,公務員正常退休的年齡條件為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黃驊市要求全市科級干部超過53歲、副科級干部超過52歲的全部提前離崗休養(yǎng),顯然違反規(guī)定。除非當地能拿出這些“被提前離崗”干部符合提前退休的法定理由。
強制官員提前離崗已是錯,工資連提三級,則是錯上加錯。《公務員法》明確規(guī)定,任何機關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務員的工資、福利、保險待遇。違反此規(guī)定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黃驊市如此大范圍地擅自提高干部工資,又該當何“罪”呢?
不得不說,在提前離崗變成“提錢離崗”過程中,黃驊市可謂扎扎實實做了一回“內外不是人”。對內,引起被侵犯工作權利的廣大干部不滿;對外,令社會輿論嘩然。大概唯一能從中得到好處的,就是個別領導干部。應當注意到,黃驊市此舉的背景是,該市主要領導在會議上講話提到,要實現干部的階梯化,要出25歲的副科級干部,30歲以下的鄉(xiāng)長,35歲以下的書記。試想,如果這種土政策能夠順利推進,當地主要領導“干部年輕化”的執(zhí)政理念就能夠付諸現實了。
說到這里,筆者不免想起了另外一件怪事。2011年4月,青海省海西州人民政府4名干部先任命后再免職并退休。記者查證后發(fā)現,當天先任命再免職并退休的干部有6人之多,有兩人甚至在同一天之內遭遇兩次免職。很明顯,“提拔當天被免職退休”與黃驊市“提錢退休”如出一轍,都是試圖用金錢彌補臨近退休官員的怪招。提前退休也好,“提錢退休”也罷,不正,F象的背后都充滿權力濫用的魅影,它對如何推進依法行政以及保證相關法制全面落地,提出了深刻拷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