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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西都市報:亳州冤案中的科學元素
//8858151.com2014-05-06來源: 華西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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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亳州蒙城樂土鎮(zhèn)前代莊村民代克民,2006年9月被警方抓捕,被控2002年與其他兩人共同制造一起滅門案。被判處死刑后上訴,安徽省高院發(fā)回重審后改判死緩,再上訴后又改判無期,直至今年1月10日3人被無罪釋放。而當初警方將其確定為犯罪嫌疑人的依據竟是測謊未過關。(5月5日《京華時報》)

  據報道,在測謊不過關后,代克民即被視為犯罪嫌疑人,并因而遭受刑訊逼供,最后被迫承認殺人。換言之,該案中警方的辦案是首先相信測謊的結果,而相信的前提是認為測謊的結果是科學的,值得采信的。那么,測謊儀的結果是否可信,其科學性有多強呢?這其實是一個一直有爭議的話題。

  1921年,美國加利福尼亞伯克利大學的約翰·拉森在前人的基礎上發(fā)明了一種在審訊中連續(xù)測量受審者血壓、脈搏(心率)和呼吸的儀器,即測謊儀,后來測謊儀得到改進,不僅體積更小,而且增加了測定皮膚電反應的功能。因為人們因緊張會出汗,而出汗則影響皮膚的導電程度。

  盡管測謊儀后來在美國及全世界逐漸應用,但是,即便在專業(yè)領域,對于測謊儀的功能都仍持有很大的質疑:如一個被控犯罪但確實無辜的人與一個真正的罪犯都有可能在測謊儀前,產生那樣的情緒和心理變化;測謊儀的操作者和分析者也會犯錯誤,特別是他們沒有經驗或者訓練不佳的話。

  因此,對于測謊儀的結果,迄今世界各國都是比較謹慎的,只是用作參考,而非采信。在美國,很多法官仍然不允許在審判中提呈測謊儀提供的證據。在中國的司法鑒定中,包括測謊在內的心理測試的結論也不具有證據作用。但按照法律規(guī)定,法官可以根據自己的法律和其他知識,以及證據的具體情況對心理測試的證據做出判斷,也就是說,測謊的結果只能對判案起參考作用。

  盡管測謊受到種種質疑,在中國及其他國家的司法鑒定中,測謊儀仍然在使用。但是,如何使用測謊儀和如何采信測謊的結果卻大有講究。例如,美國測謊協(xié)會對于使用測謊儀時規(guī)定了三個步驟:一個有效的測試需要一個訓練有素的測試者,一個可以記錄最小的心血管(血壓和脈搏)、呼吸和皮膚電活動(皮膚電流反應)的測謊儀,一項被大家接受的測試和評分程序。

  在代克民一案中,辦案人員在測謊時是否堅守了這樣的科學操作過程,值得懷疑,而且,在測謊后又完全相信測謊的結果,從而讓案件背離了鑒證科學的正確軌道。如此辦案不辦成冤案才是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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