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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明被訴新消法第一案
//8858151.com2014-05-15來源: 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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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價:具有里程碑意義

    國內明星名人因涉嫌產品虛假代言被曝光的,近年來可謂不計其數,趙本山、唐國強、葛優(yōu)、鞏俐、范偉、王剛、張鐵林、侯耀華等大牌都一一中槍過。至于因此被訴至法院的,也不在少數。如鄧婕代言三鹿奶粉、郭德綱代言“藏秘排油”、劉曉慶代言“番茄膠囊”、陳道明因代言“和其正”涼茶、楊瀾代言藍月亮等均被起訴過。不無夸張地說,國內名人明星涉嫌虛假代言、濫代言,是為痼疾。但到目前為止,其涉假宣傳的代價,除了名譽、操守被質疑受損外,其他方面可謂沒有或者很小,幾乎可以忽略不計。這也進一步刺激了國內明星名人虛假代言、濫代言的頻繁發(fā)生,遭到輿論的一再關注和譴責。

    今年3月15日新《消法》生效,其第45條明確規(guī)定:廣告經營者、發(fā)布者設計、制作、發(fā)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這就意味著,承擔連帶責任的主體增加了個人,即包括代言廣告的明星。

    此次,姚明因作為新《消法》生效后涉嫌虛假代言的第一位名人明星,被消費者起訴,也被法院以新《消法》的規(guī)定等予以立案,無疑打響了新《消法》治理名人明星虛假代言、維護消費者權益的第一槍。無論最終的結果如何,這樣的消費者起訴和法院受理,都具有重大意義。

    首先,開啟了消費者用新《消法》維權的新局面。新《消法》虛假廣告連帶責任的規(guī)定,讓消費者起訴明星名人代言侵權的法律依據更充分、更明確了,這改變和終結了以往明星違規(guī)代言侵權、消費者卻維權無依據、法院難受理的局面。

    其次,此次法院對消費者起訴的受理立案,正式啟動了其以新《消法》的規(guī)定治理國內名人明星虛假代言、濫代言,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實質步伐,顯示了司法部門用新《消法》維護消費者權益的決心和勇氣。無疑,這對國內其他名人明星正在進行或下一步有關商品或服務的謹慎代言,起到了強大的威懾和警示作用。

    再次,在這一案例的帶動下,相信會有更多的消費者會加入到用《消法》同明星名人打虛假代言侵權的官司的行列中來。同時,這對其他法院來說,以類似的案由和理由立案處理消費者等訴求,也是一個范例。(余明輝)

    理解:姚明是否躺著中槍

    虛假宣傳一旦涉及明星,自然就會引起強大的輿論效應。相關法律專家表示,廣告代言是法律行為而不是藝術活動,這話不假,但筆者以為,這里市民將姚明告上法庭,頗有些城門失火殃及池魚的味道,姚明做“被告”有躺著中槍的味道。

    從相關調查可知,湯臣倍健官方網站上對該產品的介紹中,適宜人群為血脂偏高者,與《國產保健品批準證書》的批準內容相符,公司本身并不存在虛假廣告。只是經銷的門店對功效添油加醋,過度發(fā)揮了。

    姚明為湯臣倍健公司代言,并不是與底下門店合作。公司本身宣傳沒問題,姚明的代言也沒問題。當時產品的定位是“保健食品”而非保健藥品。只要姚明代言并沒有像底下門店宣傳的那樣把產品功效吹得天花亂墜,那么,門店吹牛皮是門店的事,代言是姚明的事,這兩者一碼兒歸一碼兒,其實本就不能混為一談。

    在該案例中,門店可能是打著姚明的旗號為產品大肆吶喊,借助明星效應在市場賺得盆滿缽溢。這是門店個體行為,與他人無尤。清者自清,濁者自濁。相信執(zhí)法部門經過調查后最終會給出一個公正的裁決。法律不會因為明星的身份而對有虛假代言嫌疑的行為網開一面,也不會因為他們公眾人物的身份而讓他們躺著中槍。T海燕)

    建議:不妨學學宋丹丹

    會出現什么樣的判決結果,肯定是有人關心有人著急,暫且不論。單就姚明來說,如果虛假宣傳成立,應該怎么做?

    或許,姚明會覺得自己很冤枉:“我怎么知道產品是有問題的!笔聦嵣希谝酝l(fā)生的明星代言被訴事件中,為明星代言人辯護的聲音一直是很強大的。比如,“明星也是凡人,并不具備更強的鑒別、審查和監(jiān)督能力”。再比如,“產品本身具備國家質檢機構核發(fā)的合格證書,并未出現什么質量問題,作為僅僅參與代言的明星來說,就不該為此負責”等等。結果是,明星們都相安無事。

    但是,新《消法》的規(guī)定使明星代言廣告已被上升為一種法律活動了。

    姚明該怎么做呢?不妨學學丹丹姐。當年,“家有兒女,常備優(yōu)卡丹”一句人們耳熟能詳的廣告語,讓宋丹丹深陷“代言門”事件。事件曝光后,宋丹丹勇敢站出來道歉并承諾不再代言任何藥品類廣告,讓公眾對“小品女王”又厚愛三分。

    明星們身上的光環(huán)也是靠汗水打拼出來的,姚明歷經的艱辛更多,面對涉嫌虛假宣傳,應該怎么做,恐怕姚明比誰都清楚。(王軍)

    延伸:很好的法律宣傳課

    如今的“姚明被訴”,完全可以當成一個范本來分析與闡釋。

    就此案來說,主要涉及的是虛假宣傳的問題,此前,卓越公司對八種保健食品(包括湯臣倍健魚油軟膠囊)所做的宣傳用語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為消除影響,北京市工商局決定對其處以罰款20萬元。市民馮長順也因此將當事公司及產品代言人姚明告上法庭,以期獲得必要的權利救濟。

    客觀來說,姚明和湯臣倍健公司簽約是在2011年,而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今年3月15日才正式實施的。之前的法律法規(guī),雖然也明確了明星代言的連帶責任,但主要集中在食品衛(wèi)生領域,并沒有涉及保健品行業(yè),覆蓋范圍有限;新《消法》雖然涵蓋了所有的消費領域,但今年才開始實施。一般情況下,法律的溯源力是有限的,這就意味著,馮長順對姚明連帶責任的起訴,贏面并不是很大。

    贏面不大,并不意味著價值不大、意義不大!耙γ鞅辉V”擺到臺面上來探討,就是對明星代言價值觀的一種普及與警示,即明星應該學會怎么去代言產品——什么樣的產品可以代言,什么樣的產品需要謹慎代言,這是每個明星及其經紀團隊都必須思考的問題。

    與此同時,“姚明被訴”也是一堂很好的法律宣傳課。新《消法》雖然明確了明星代言的連帶責任,但僅僅是一種紙面上的呈現,這很難被人記住。若希望其更加深入人心,需輔之以現實案例。如今,“姚明被訴”一案,則很好地填補了案例缺失的遺憾,為明星代言需承擔連帶責任這一法律規(guī)定,做了一次很有價值的宣傳。

    這就意味著,“姚明被訴”一案理應給明星代言帶來警示價值。作為公共人物,擁有萬千粉絲,他們的一舉一動、一言一行,都會對社會產生極大的影響。在這樣的境況下,明星代言絕不能再過于隨便,而應保持必要的理性與謹慎。

    畢竟,明星代言的產品,一旦出了問題,不僅會有損自己的公共形象,還可以給粉絲們帶去不必要的傷害。這背后的利益關系,每個明星代言前,都應進行必要的權衡,再決定要不要代言。(龍敏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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