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中工網評論頻道科教-正文
李代祥:加強未成年人保護,法治應更給力
//8858151.com2014-04-14來源: 新華網
分享到:更多

    針對西安、吉林等地多家幼兒園違規(guī)給孩子喂服處方藥物“病毒靈”一事,國家衛(wèi)計委新聞發(fā)言人毛群安在最近的例行新聞發(fā)布會上表示,教育部、國家衛(wèi)生計生委已經聯(lián)合印發(fā)了通報,明令禁止擅自給兒童進行群體性預防用藥的行為,并已經要求各地加強排查,及時向社會公布排查結果。這一表態(tài)和處理辦法,總算給焦灼的輿論降了點溫。

    不過,仍令不少人懷疑的是,在那些唯利是圖的經營幼兒園的商人眼里,一個通報真能起到足夠的威懾作用嗎?要真正管住那些為了私利竟將幼兒健康當作兒戲的“錢串子”,制止蠅營狗茍行為,或許還是應該借助法治的手段,讓法律更加具體明確,使法治更加有力。

    從目前的幾起違規(guī)喂藥事件來看,明顯可見法律制度的短板。比如,現(xiàn)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就對這種違規(guī)喂藥行為沒有有效的約束。其第二十一條只是規(guī)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從這樣的條文來看,明顯重在對孩子精神層面的保護,對于違規(guī)給孩子喂藥這樣的明顯不合情理、傷害效果的顯現(xiàn)又較為隱性和長遠的行為,沒有明確有效的條文來加以約束。如此“牛欄關貓”,如何能起到保護未成年人的效果?

    對于學校、幼兒園這樣的教育機構,也缺乏專門的法律來進行約束。未成年人保護法對于學校的責任約束,盡管單立了一節(jié)“學校保護”,但也只是原則性地提出幾個“不得”、“應當”,且都流于寬泛。至于一旦對學生、幼兒造成傷害之后,學校和幼兒園應當承擔什么責任,更是聞所未聞了。難怪今年全國“兩會”期間,一些代表提出應該制定學校法呢。其實豈止是學校,幼兒園更不該例外。

    亡羊補牢,猶未為晚。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必須讓法律制度先行,完善國家的教育法律體系。首先就要及時修訂教師法,F(xiàn)行教師法是1993年制定的,當時也主要是基于對教師權益的保護,對于教師責任的規(guī)定則明顯畸輕。如今已經20年過去了,世情國情早就發(fā)生了很大的變化。近些年來,一些地方所發(fā)生的教師性侵學生或是帶學生開房等惡性傷害事件,均可見到教師法對教師行為未能起到約束的作用,更看不到處理的規(guī)定。作為有關教師的法律,不僅應該加強對教師權益的保護,而且也要加強對教師責任義務的約束,真正體現(xiàn)出權責對等的原則。

    另外,還當加緊制定目前還不存在的學校法、學前教育法等法律。近幾年來,隨著各地城鎮(zhèn)化快速發(fā)展,人口大量向城鎮(zhèn)集中,當?shù)氐挠變簣@供不應求,廣州、北京等城市的幼兒園學位更是緊張,于是一些不太正規(guī)的幼兒園也適時地適應了市場的需求冒出來,然后就出現(xiàn)不少的虐待兒童的案件。針對中國特殊發(fā)展階段的現(xiàn)實情況,理應在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的大框架下,對學前教育階段專門立法,以更加具體而富有針對性的條款,對學前教育階段的兒童以更加有效和有力的保護。

    當然,加強監(jiān)管,讓法律落到實處也顯得極為重要。所謂“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如果各級教育主管部門監(jiān)督管理加強了,特別是監(jiān)督管理得更加細致了,那些心懷鬼胎、圖謀不軌的機構自然也會收斂些。從而換來的,就是少年兒童更多的保護和更加健康快樂的成長。

 

[保存]     [全文瀏覽]     [ ]     [打印]     [關閉]     [我要留言]     [推薦朋友]     [返回首頁]

中 工 網 版 權 所 有 ,未 經 書 面 授 權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1 by 8858151.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瀏覽本網主頁,建議將電腦顯示屏的分辨率調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