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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吉偉德:匯款提醒補強銀行義務
//8858151.com2013-12-31來源: 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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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電信詐騙案增多現(xiàn)象,內蒙古包頭市銀行部門近期出臺新規(guī):今后在包頭市凡是給騙子匯出款的銀行網(wǎng)點,如果沒有盡到對上當者(萬元以上的匯款者)的告知義務,要追究柜員和領導的責任。包頭市銀行系統(tǒng)近日啟動倒查機制,對今年10月至12月發(fā)生電信詐騙的營業(yè)網(wǎng)點和柜員進行追責(12月30日《南方都市報》)。

    依據(jù)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蛻糁零y行辦理匯款等業(yè)務,已構成履行儲蓄存款等合同關系,合同的當事人在履行主合同的同時,也應履行因合同產生的附隨義務。故而,客戶在辦理相關匯款時,銀行理應給予安全性提示和告之,否則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然而在現(xiàn)實中,提醒和告之義務并沒有被很好地落實,使得電信詐騙案件持續(xù)得逞,給客戶帶來了巨大的損失。由于犯罪分子手段不斷翻新,技術也不斷升級,在這種情況下,具有人才和技術優(yōu)勢的銀行,理應擔負起把關者的角色。如果說連普通的網(wǎng)站都可以提醒用戶要“防釣”,銀行自然也不能成為例外。

    而要保證這一基本制度的落實,就必須厘清責任,并輔以相應的責任風險。實行責任倒查,對不填寫告知單而發(fā)生萬元以上詐騙案的,追究柜員和相關領導的責任,既是對銀行自身的負責,更是對客戶負責的必然選擇,為遏制泛濫的電信詐騙行為提供技術支撐!皢栘熚锤嬷笔倾y行對法定義務的補強,從本質上講,這是實現(xiàn)“以客戶利益為中心”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銀行服務質量和水平的必然路徑,更是對民法附隨義務的正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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