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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劭強:舉證倒置讓消費者權利更真實
//8858151.com2013-11-01來源: 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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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一般證據(jù)規(guī)則,購買的東西壞了,要證明是商家的責任,消費者得自己拿出證據(jù)。而絕大多數(shù)的消費者,顯然不具備相關知識背景,也不掌握相關技術信息。最新修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消費者“拿證據(jù)維權”轉換為經(jīng)營者“自證清白”,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破解了消費者舉證難問題。(10月31日中國廣播網(wǎng))

    買到假貨和有問題的商品,實在是平常的事情。很多時候,人們會采取息事寧人的態(tài)度。因為,一些商家店大欺客,經(jīng)常對消費者反映的問題推諉扯皮,維權成本昂貴。其中第一個環(huán)節(jié)就讓消費者望而卻步——消費者要首先證明商品是有問題的,這個鑒定的成本有時讓消費者無法承受。

    比如,消費者明明已經(jīng)發(fā)現(xiàn)了食品有問題,只要用眼看看就會明白,用嘴嘗嘗就會清楚,但是在維權時,商家會告訴他們,請先去做鑒定。如果沒有鑒定結果,他們恕不回應。而鑒定的成本,可能遠遠高于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格。此時,消費者真的會較真到不求一個真相誓不罷休?大多數(shù)消費者恐怕只能自認倒霉。這樣的情形在現(xiàn)實生活中屢見不鮮,甚至人們已經(jīng)習以為!唐肪褪沁@個品質,攤上了就是自己不幸。

    另一種情況是,購買的商品價格的確很高,但鑒定的價格可能更高。這種負擔不僅是經(jīng)濟上的,還是心理上的——萬一鑒定的結果說商品沒問題,自己豈不是損失大了。所以,即便消費者能掏得起錢,他們也可能放棄維權。因此,因為鑒定責任問題,消費者維權的門檻較高,消費者維權的熱情缺乏。這種高門檻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消費者的權利,讓他們在權利受到侵害時,缺少有效而及時的措施。

    要改變這種權利弱勢狀態(tài),就應該將舉證的責任交給商家。這是一種責任的厘清:當消費者懷疑商品的質量時,商品提供者自然應該主動證明商品的質量,而不是將舉證責任踢給消費者。這也是一種權利的厘清:獲得質量合格的商品,是消費者的權利,當他們付出相應的消費成本時,他們就應該得到合格的商品,當他們的消費權利受到損害時,制度救濟應該自動啟動,并不需要消費者具備多么專業(yè)的知識,或承擔多么沉重的成本。

    舉證責任的改變,看似只是一個小細節(jié),但這小細節(jié)指向的卻是一個基本的,卻又常常被忽視的常識——維權的門檻決定了救濟的效果,決定了權利的真實與否。只有不斷降低維權的門檻,讓權利救濟變得自然、自動、順暢,權利才能變得真實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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