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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昌蓮:考庭長“舌尖”不如治法官“心尖”
//8858151.com2014-04-22來源: 光明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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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0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立勇的兩段話在微博等網(wǎng)絡空間引發(fā)熱議。一段是說庭長必須會做飯炒菜,另一段說離婚案件中要將財產(chǎn)判給女方,把男方罰得傾家蕩產(chǎn)。對于前者,河南部分地方法院正在積極貫徹落實指示,有的基層法院更是提出,庭長一個月學不會做飯就要調(diào)離崗位。(4月21日《南方都市報》)

  從表面上看,必須會做飯炒菜,僅是針對庭長的一項規(guī)定。殊不知,這條規(guī)定同樣適用于普通法官。試想,如果一名法官不會做飯,就注定成為不了庭長;即便是“蒙混過關(guān)”當上了庭長,也不會長久。這是因為,河南一些法院已將庭長會做飯,納入了考核內(nèi)容:“庭長一個月學不會做飯,就要調(diào)離崗位”。

  應該說,庭長或法官必須會做飯,法院的這個要求,并不為過。因為會做飯,首先是居家過日子的“必修課”;法官會做飯,表明其是一個愛家的人。問題是,法官辦案,畢竟不是居家過日子,會不會做飯,與辦案沒有必然聯(lián)系。一個會做飯的法官,不一定是個會辦案的法官;相反,一個會辦案的法官,不一定是個會做飯的法官。關(guān)鍵是,我們需要的是會辦案的法官,而不是會做飯的法官?梢,法官會做飯,可以倡導,不可強求;至于將庭長會做飯納入考核,更為不妥。

  當然,河南高法院長提出這項要求,初衷是好的,為了治理法官“舌尖上的腐敗”,確保法官、特別是庭長,審理案件時“一碗水端平”。然而,期望庭長或法官會做飯,飯菜好吃了,就不會接受當事人的吃請了,就不會搞腐了,顯然過于理想化了,也沒有抓到問題的本質(zhì)。事實上,一些庭長或法官接受當事人吃請,甚至“吃了原告吃被告”,或搞錢權(quán)交易,根在思想意識上出現(xiàn)了偏差,與其是否會做飯,沒有太大的關(guān)系。比如,廚師會做飯,難道就不接受吃請了?

  因此,考庭長“舌尖”,不如治法官“心尖”。法院系統(tǒng)要以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為契機,以整治“四風”問題為切入點,堅持從嚴教育、從嚴管理、從嚴監(jiān)督、從嚴查處,對法院干警時刻敲響廉潔自律警鐘,從思想上筑牢防腐拒變“紅線”。同時,應嚴厲查處吃喝等不正之風,杜絕人情案、關(guān)系案、金錢案,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特別是,抓法院思想作風建設(shè),不能只盯法官、庭長等普通干警,法院領(lǐng)導要率先垂范,樹立“務實、清廉、為民”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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