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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敏飛:預防冤假錯案,有宣誓更要有救濟
//8858151.com2013-11-22來源: 重慶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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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guān)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的通知,提出不能因輿論炒作、當事方上訪鬧訪和地方“維穩(wěn)”等壓力,作出違反法律裁判,改變“口供至上”的觀念和做法,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凍、餓、曬、烤、疲等方法收集供述應(yīng)當排除。

    不能因輿論炒作、鬧訪、地方維穩(wěn)壓力等作出違反法律的裁判;要堅持疑罪從無的原則;認定對被告人適用死刑的事實證據(jù)不足的,不得判處死刑;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凍、餓、曬、烤、疲等方法收集供述應(yīng)當排除……最高法在意見中的這些“要求”,本就是司法正義的應(yīng)有之義。事實上,《意見》中的很多要求,現(xiàn)行的法律都有規(guī)定,只是未能被執(zhí)行罷了。為何如此呢?即在于法律只要求應(yīng)該如何,而未明確不如此做的后果。

    于最高法這些要求而言,要想讓善意初衷得以落實,確保司法公正、預防冤假錯案,仍需在執(zhí)行力上做文章。即各地司法機關(guān),要堅決地篤信最高法這份意見,不能讓其虛置或被架空。預防冤假錯案的重要性,其實不言而喻,眾所皆知,“萬分之一的錯案”,于當事人而言,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公平”;于司法公正而言,也是“百分之百的損傷”。湖北的佘祥林案、河南的趙作海案、浙江的張氏叔侄案等冤假錯案,不僅給當事人帶來難以彌補的損傷,給社會帶來不良影響,更讓司法公信力碎了一地。

    不可否認,很多冤假錯案,其源頭來源于“口供至上”的做法,來源于刑訊逼供的尷尬現(xiàn)實。中國人民大學證據(jù)學研究所所長何家弘教授表示,“刑訊逼供、暴力取證、偽造證據(jù)等”偵查機關(guān)不當行為“較普遍存在,在50起錯案里,已有4件正式被法院或檢察院認定存在刑訊逼供,43起有可能存在刑訊逼供,肯定不存在刑訊逼供的只占6%.”這樣的尷尬現(xiàn)實,又如何確保司法公正呢?事實上,當一些地方為了提高破案率,對口供、刑訊逼供等深信不疑時,其實已經(jīng)為冤假錯案埋下了伏筆。

    英國哲學家培根曾經(jīng)說過:“一次不公正的審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尤烈,因為犯罪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平的審判則敗壞了水的源頭!庇纱藢徱暱芍罡叻òl(fā)布的這份意見,就是為了更好地預防冤假錯案。不過,由于地方司法機關(guān)在采集證據(jù)時形成了一定的慣性,眼下要破除這種頑疾,仍需采取一些強硬的做法。如對違法違規(guī)者給予懲戒,以便形成必要的震懾力,讓刑訊逼供或者用凍、餓、曬、烤、疲等方法收集供述的情況得以排除,也才能讓最高法這份意見的善意照進現(xiàn)實。

    要預防冤假錯案,一方面,對最高法當前這份意見所傳達出來的法治理念,要堅決執(zhí)行到位。法諺有云“無救濟則無權(quán)利”,意思是說,法律對公民權(quán)利、自由規(guī)定得再完備,如果它們受到侵犯之后卻無有效的救濟程序,那么這些法律將淪為一紙空文。另一方面,法律的不斷完善也是應(yīng)有之義。如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刑法室主任劉仁文曾發(fā)文建議沉默權(quán)入法,他認為刑訊逼供屢禁不止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由于被訊問人無沉默權(quán),使得其必須回答審訊人員的問題。

    因此,如何讓法律更有可執(zhí)行性,也是不可缺位的法治思考。筆者認為,若要真正實現(xiàn)預防冤假錯案的目的,僅有應(yīng)然性的宣誓并不足夠,必須提供有效的救濟程序和問責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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