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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因制度轉型而興,但也要注意因制度過密而抑——
防止制度建設過密化
王慶德
//8858151.com2015-06-08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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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規(guī)定在數(shù)十年前出臺后就被長期擱置,備而不用。楊樹山 作圖  

    制度是為決定人們的相互關系而人為設定的一種公開的限制性規(guī)范體系,是人類合作體系中的社會制度安排,包括如何分配權力和權利、權利與義務、利益與成本,是人們發(fā)生相互關系的指南。

    制度過密現(xiàn)象在古今各國發(fā)展中并不鮮見

    一個國家應配以適度的制度數(shù)量,其制度密度應與社會的復雜程度及國家組織職能成正比。制度過疏,容易導致社會發(fā)展缺乏規(guī)則,運行無序;而制度過密,則會導致組織運行無所適從,效率缺失,效益遞減。猶如一塊水田,適度的勞動力是必需的,但當達到一個臨界點,盡管加入更多的勞動力,水田產量也不會再增加,而個人收益率反而會降低。

    制度過密現(xiàn)象在古今各國發(fā)展中并不鮮見。錢穆在研究中國古代制度時就注意到,“中國的政治制度,相沿日久,一天天地繁密化。一個制度出了毛病,再訂一個制度來防制它,于是有些卻變成了病上加病!北R梭在觀察當時歐洲國家法治建設時,也注意到了制度過密問題,“(國家)一旦意識到一種弊端,就制定一項法律來糾正它。此項法律又會孳生其他弊端,因此必須再制定法律加以矯正。這種弊端與法律之間的惡性循環(huán)沒有終止,將導致一切弊端當中最為糟糕的情況,也就是由于法律的增加而導致法律被削弱!

    中國改革因制度轉型而興,但也要注意因制度過密而抑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們的制度不少,可以說基本形成”,但“制度不在多,而在于精,在于務實管用”。

    回顧新中國成立以來的中國制度建設,主要是在三個層面展開的:一是法律體系建設。在憲法之下,目前我國已有法律243件,行政法規(guī)700多件,地方性法規(guī)8500多件,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800多件,總計約有一萬多件法律制度。二是黨內法規(guī)體系建設。目前經過清理的中央級黨內法規(guī)有487件,省級已公布的黨內法規(guī)約300件。三是軟法建設,即各級黨政群機構發(fā)布的其他非法律規(guī)范性文件、司法部門發(fā)布的司法解釋和司法指導性文件以及各種社會團體發(fā)布的規(guī)章制度,其數(shù)量遠較國法黨規(guī)更為龐大。

    客觀而言,目前我國的制度數(shù)量不可謂不多,制度密度不可謂不大,在推動改革促進發(fā)展中的確發(fā)揮了重要作用。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在過去的改革實踐中,我國有些地區(qū)、部門由于在組織與職能之間做過多的制度設置,造成了一定的制度過密問題,不僅組織沒有效率,而且制度的作用也得不到發(fā)揮;不僅不能保證社會正常運轉,反而會造成社會秩序紊亂,不能不引起注意。

    制度進場過易,造成制度“超生”。從國家治理來說,改革意味著從政策治國向制度治國的轉變。彭真曾經指出,在法律體系成熟健全之前,既依靠政策,也依靠法律辦事;隨著法律越制定越多,法律體系越來越完善、越來越健全,那么就由既依靠政策又依靠法律辦事過渡到依靠法律辦事。目前來說,除了憲法和243部法律外,占到整個法律體系97%的行政法規(guī)和地方性法規(guī)基本上是改革開放30多年來的時間內迅速建構起來的,平均每年產生約300多部法律法規(guī)。一方面,這些制度建設有力地促進了我國改革發(fā)展,但客觀而言,如此大的制度數(shù)量與地方人大和政府法制部門的自身力量及體制并不相稱,由此存在著有些制度建設是從部門或地方出發(fā),未能全面反映客觀規(guī)律和人民意愿,有的把關不嚴,立法不明確,有缺項,甚至有的與上位法沖突,與體系不統(tǒng)一等問題,形成了很多無法落地的制度,法律效果在實踐中大打折扣,造成制度“超生”。

    制度退場太難,造成制度“沉睡”。由于制度產生的速度過快,很多制度短命,還沒有來得及執(zhí)行就被新的制度所替代,而失效的制度并沒有得到及時清理,造成了一種制度“沉睡”。另外,有些制度雖然仍有效力,但被長期擱置,備而不用。原因在于制度一旦建立,就會被各種力量支撐起來,其自身在時間的累積中逐步自我強化,形成了路徑依賴,造成利益固化,部門或地方之間爭權諉責,導致難以退場或退場代價高得令人望而卻步。在這種制度速進與慢退之間,造成制度間的齟齬甚至沖突,導致產生很多社會問題和公共權力的無效運作。

    以制度貫徹制度,造成制度“重疊”。制度的力量來自于自身,而不是來自于外部推力。法律出臺之后,無論有無宣傳布置,都應該嚴格執(zhí)行。但是,在有些制度實際執(zhí)行中,往往出現(xiàn)“法上加規(guī)”現(xiàn)象,以規(guī)代法,以規(guī)推法,有法不依,依規(guī)而行,結果導致在制度建設上疊床架屋,同時削弱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另外,制度重疊還表現(xiàn)為制度重復,即地方權力機關和地方政府在針對上位法制定實施辦法、細則、規(guī)定、條例時,有時并不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而是要么照搬上級制度規(guī)定,要么橫向相互模仿,造成了一批“神肖酷似”的制度建設,除了名稱上的地域差異外,在規(guī)范和程序上并沒有明顯區(qū)別,由此也可以推想其實際的法律效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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