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一些用人單位讓勞動者“自愿”簽署《自愿放棄繳納社保承諾書》,這種看似“雙贏”的方式,實則是“埋雷”!廣東省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因勞動者簽署放棄繳納社保承諾書后,因工死亡而引發(fā)的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原告某酒店公司認為,被告簽訂承諾書自愿放棄購買社保,其無需承擔被告的工傷保險待遇的賠償義務。那么,酒店公司的說法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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