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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佰合:“不致妨孤寒之路”
——清代科舉考試設官卷限制“官二代”優(yōu)勢地位
//8858151.com2015-03-09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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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同志:

  我在讀史著時,看到清代曾在科舉考試中單獨設立“官卷”,官員子弟和平民子弟分開考試,分別錄取,同時,還設立嚴格的回避制度,以免“官二代”利用各種關系排擠“民二代”,影響公平,可否請專家介紹一下這一制度的由來及演變?這一制度在保障考試公平方面有沒有起到作用?對后人有何啟發(fā)?

  豐臺讀者 王民

  本刊特請淮北師范大學副教授劉佰合作答。

  ●設立官卷,以“不致妨孤寒之路”,是清代建立官員子弟科舉體制的根本意義所在

  在科舉考試中,由于官員掌握著體制內外的各種資源,其子弟(今所謂“官二代”)在和平民考生競爭時處于非常明顯的優(yōu)勢地位,更可能因此徇私舞弊,這就和清朝廷開科取士、遴拔真才的目標產生矛盾,對官員子弟參加科舉考試進行規(guī)范和限制的官卷制度應運而生。官卷作為一種獨特的制度,不僅體現(xiàn)了對官員的籠絡與照顧,更是對該群體的約束和限制。

  康熙皇帝在創(chuàng)立官卷的過程中起到舉足輕重的關鍵作用,他于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會試后敏銳覺察到科場存在嚴重問題,接連發(fā)出兩個質問,一言“今年會試所中,大臣子弟居多,孤寒士子,未能入彀,如此欲令人心服,得乎”?再問“考取舉人進士,特為得人耳。若或行賄夤緣而得之,則出身之本源不清,而欲冀他日之為忠臣良吏,得乎”?他提出“凡系大臣子弟,另編字號,令其于此中較閱,自必選擇其文之優(yōu)劣。大臣子弟,既得選中,又不致妨孤寒之路。如此,則于考試一事大有禆益”。此處所謂“不致妨孤寒之路”頗關緊要,體現(xiàn)了康熙帝對科舉考試社會作用的深刻認識,也是清代建立官員子弟科舉體制的根本意義所在。

  一些大臣起初對康熙帝的方案很消極,康熙又令他倚重的李光地、張鵬翮等四人詳議具奏,意在尋求支持。至十一月才確立了官卷制度的基本框架,直隸各省鄉(xiāng)試在京三品以上及大小京堂、翰詹科道、吏禮二部司官,在外督撫提鎮(zhèn)及藩臬等官,“子弟俱編入官字號,另入號房考試”,“會試滿合字號、南北字號亦編官字號,每二十卷取一卷。云南等四省中額仍照現(xiàn)例行,不另編官字號”。后經(jīng)更動調整逐步形成定制,“在京滿州漢員文官京堂以上及翰詹科道、武官副都統(tǒng)以上,在外文官藩臬以上、武官副都統(tǒng)總兵以上,其子孫曾孫、同胞兄弟、同胞兄弟之子,皆編為官卷,其祖父伯叔毋庸編入”。應編官員范圍后來呈現(xiàn)縮小趨勢,逐步向高級官員集中,比如,吏禮兩部因掌官員考核與科場事宜,其司員子弟一度列為官生,后皆取消。

  官卷本為防止和糾正官員子弟侵占民卷中額而設,如何設計其錄取方式也就顯得非常重要?滴鯐r按照官民卷大約同等比例方式確定官卷中額。后來在實際運作過程中出現(xiàn)官卷錄取過多過優(yōu)的現(xiàn)象,違背了限制官員子弟的初衷,遂有減少官卷中額、甚至廢裁官卷的建議,乾隆皇帝意識到官民分卷“立法之始,本為防弊,而彼時諸臣奉行者,不無偏袒子姓親族之見,含糊具奏,分定中額,未免過多,遂使以憐恤寒畯之意,轉成優(yōu)幸縉紳之路,揆之情理,實未允協(xié)”,提出“中額貴有限制,而立法務在均平”的錄取原則。按照該原則,各省鄉(xiāng)試官卷按大、中、小省確定中額。該取中原則將定額錄取與按比例錄取結合在一起,官卷中數(shù)以定額為限,不得逾額多取,如官卷不敷,缺額則以民卷補足,相沿成為定例,僅在具體定額及比例方面偶有細微調整。

  ●設立縝密的回避制度,很多考生因父兄或其他親族做考官而喪失入場考試的機會,后為此短暫開設過“回避卷”

  回避之法始于唐朝,至清已趨于縝密,有親屬回避、籍貫回避、命題回避、閱卷回避、磨勘官回避等規(guī)定,其中以親族回避最為嚴苛周備,這里重點談親族回避。

  順治十五年(1658年)題準,“凡鄉(xiāng)會試考官、同考官、監(jiān)臨、知貢舉、監(jiān)試、提調之子及宗族應試者”,“照例回避”,其后規(guī)定漸多,考官及其親屬范圍逐步擴大,到光緒朝時堪稱嚴密繁復。從朝廷立法角度論,這是要求考官子弟親族回避以免嫌疑,而從考生方面來說,則意味著因父兄或其他親族做考官而喪失入場考試的資格與機會。

  雍正皇帝即位后對回避之法進行了較大改動,鄉(xiāng)試從雍正元年、會試從二年開始考試回避官員子弟,此亦即回避卷之制,他認為“入闈各官為國家宣力,伊子弟反不得應試,殊屬可憫”;乇芄賳T子弟考試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另行考!保缭暝谖玳T內試以四書文二題、經(jīng)文一題、表策各一題,從中取四人為舉人。二是“一體考試”,即回避官生與其他考生一道入場考試,但另編坐號與字號,酌量取中入榜。乾隆九年,乾隆帝再改回避之法,他以“各科回避官生多寡不一,若遇人少之年,則入彀甚易,于科場條例亦不畫一”為由,決定“自以照舊回避為是,嗣后不必一體考試”。乾隆九年和十七年,順天鄉(xiāng)試和會試回避卷先后停止考試,該制自產生到廢止為時甚短,不過二三十年時間,可視為清代回避制度的另類插曲,但其意義卻不應完全忽視。

  清代官員異地為官,子弟多有隨其生活者,在為官之地參加科舉考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清代對官員子弟在其任職之地參加科舉考試始終沒有放開,明確規(guī)定“官員在現(xiàn)任地方令子弟等冒籍者,本生斥革,該員革職”。《欽定科場條例》雖然是在《冒籍》卷規(guī)定官員子弟不得在現(xiàn)任地方考試,其實質則是另一種形式的回避,即地域回避,立法本意在防杜官員借機滋弊,這也就意味著官員子弟必須回原籍參加考試。

  ●清代對違例官員及其子弟處分極重,株連范圍很大

  清代關于官員子弟科舉的各項規(guī)定日趨繁復細瑣,官員及其子弟如敢于違犯條例,就要承擔巨大風險,其懲罰具有兩個特點,一是處分極重,再是株連范圍很大。官卷凡出現(xiàn)以不應編入之人編入、應編入之人而不編入的情況,均應“由部指參議處”,處理人員株連范圍很大,八旗官卷若混入民卷取中,“查系本家漏報,將本官革職、本生黜革”,如系佐領漏報,則將其降二級調用,參領降一級調用,都統(tǒng)、副都統(tǒng)及總管內務府大臣皆以失于查察而罰俸一年。對于不應編入而假借冒充混入官卷者,或經(jīng)查出與告發(fā),照例治罪,本官革職、本生黜革,出結造送的教官州縣均照循情例降二級調用,知府、直隸州、知州照蒙混造冊例降一級調用,布政使降一級留任,巡撫與學政則罰俸一年。對應回避不回避而中式者的處罰是“本官革職、該生黜革”,江南與陜西鄉(xiāng)試有關應回避的不入場官員,如匿報查出也是“本官革職”。對允許子弟在任官地參加考試的情況是零容忍,處分亦很嚴厲。

  如何看待官員子弟科舉制度

  官卷之設,從表面看是對官員及其子弟的籠絡及優(yōu)待,因為官生中式比例要高于總錄取比例,時有官卷過優(yōu)之議,不斷有官員試圖將不應編入之人混入官卷,以致朝廷三令五申予以限制的狀況也可說明此點。但若換一種角度審視,較之未設官卷之前,官員子弟的中式比例下降了;如果不立官卷,官員子弟與平民子弟一體應試,由于官員擁有更為豐富的資源和廣泛的人脈,其子弟會有更高的取中機會,也就是說設立官卷、按比例定額錄取的措施,實際上使官員子弟的錄取比例及進取機會降低了。乾隆帝所謂官卷“既免濫取之弊,亦不致有妨孤寒”的說法正體現(xiàn)了推行官卷制的真正用意,也就是不與民卷爭額,從這種意義上可以說官卷制是對官員及其子弟群體的約束和限制,制度設計者試圖借此防止其利益借助于特權在科舉領域惡性擴張,從而保證科舉體系的平穩(wěn)運行,亦利于統(tǒng)治基礎的穩(wěn)固。

  官員子弟科舉制度的核心本質是對特殊階層的限制,這種限制同時在兩個層次產生影響,一方面官員子弟的科舉利益受到約束,甚至部分合理權利也被迫讓渡,另一方面“不致妨孤寒之路”設計理念的實施,使平民獲得了更多的進取和上升機會,這意味著社會基層的精英能夠借助科舉考試不斷地流向統(tǒng)治階層,在增強統(tǒng)治階層活力的同時,更利于社會的穩(wěn)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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