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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要設立巡回法庭?
胡云騰
//8858151.com2015-06-16來源: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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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保證公正司法,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探索建立與行政區(qū)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保證國家法律統(tǒng)一正確實施”的要求,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進一步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審理跨行政區(qū)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的重大改革舉措。2015年1月28日、3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二巡回法庭先后在深圳、沈陽正式設立并掛牌辦公,成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一個新亮點。

  設立巡回法庭,具有以下重要意義。

  ——保證公正司法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人民法院的首要任務是辦理各類案件,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要做到這一點,必須更加重視最高人民法院的職能作用。巡回法庭作為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其裁判與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的裁判具有同樣的效力,其主審法官都是最高人民法院優(yōu)中選優(yōu)的審判業(yè)務骨干,不僅能夠公正審理自己管轄的案件,而且能夠指導監(jiān)督巡回區(qū)內各級法院公正審理各類案件。

  ——落實司法為民和訴訟便民利民原則的具體舉措。人民性是我國司法的本質屬性和工作目標。法治建設和司法改革都必須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近年來,隨著案件糾紛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案件數(shù)量持續(xù)增加,當事人到最高人民法院打官司或申訴、上訪的訴訟成本很高、代價很大。巡回法庭作為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與人民群眾的距離近了,具有人民法庭的特征,有人形象地說這是“設在百姓家門口的最高人民法院”,很有道理。巡回法庭能讓基層的老百姓、當事人和律師有更多機會、更便捷的渠道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服務,節(jié)約他們到最高人民法院打官司及申訴、上訪的成本。在沈陽設立巡回法庭,東北地區(qū)的當事人可以少跑數(shù)百公里路;在深圳設立巡回法庭,“兩廣”及海南省的當事人可以少跑兩千公里路,極大地方便了群眾。

  ——深化司法改革和探索人民法院未來模式的戰(zhàn)略部署。當前,司法領域存在的司法不公等問題,深層次原因在于司法權力配置和運行機制不科學,比如司法責任制落實不到位、司法人員管理不符合職業(yè)特點等。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把巡回法庭作為人民法院改革“試驗田”和“排頭兵”,要求巡回法庭敢于改革創(chuàng)新,為全國法院總結、創(chuàng)造可復制和可推廣的經(jīng)驗。兩個巡回法庭率先實行主審法官和合議庭辦案責任制,隨機確立審判組織,庭領導帶頭審案但不簽發(fā)自己未參與審判案件的裁判文書,落實優(yōu)秀法官必須立足審判第一線的要求,盡量消除審判權運行的行政化問題,確保審判權運行符合司法規(guī)律?梢哉f,兩個巡回法庭既是司法改革的“產(chǎn)兒”,又是司法改革的“先鋒”,擔負著為最高人民法院乃至全國法院探索“明天”的歷史使命。

  ——最高人民法院分解辦案壓力和加強對下監(jiān)督指導的重要途徑。監(jiān)督指導下級法院的司法審判工作,統(tǒng)一法律適用標準,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要職能。近些年來,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審理案件都突破1萬件,最多時一年審理1.4萬余件,審判接訪壓力很大,息訴罷訪難度增加;很多法官把主要精力放在及時審案結案上,仍須經(jīng)常加班加點,這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充分發(fā)揮對下監(jiān)督指導職能。設立巡回法庭審理部分案件,就地化解信訪問題,能夠減輕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的辦案壓力,使本部有更多精力制定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審理對統(tǒng)一法律適用有重大指導意義的案件,發(fā)布指導性案例,更好地指導全國法院審判工作。另一方面,巡回法庭作為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能夠直接了解巡回區(qū)域的審判、執(zhí)行情況,指導巡回區(qū)域內法院公正司法,也便于當?shù)胤ㄔ和ㄟ^巡回法庭及時了解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和要求。

  ——進行法治宣傳和普法釋法的有效平臺。宣傳法治,對公民進行法治教育,是各級法院和法官的重要職責。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實行國家機關“誰執(zhí)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建立法官等法律工作者“以案釋法制度”。法院是傳播法治理念、弘揚法治精神的重要陣地,而法庭是進行法治教育和法治宣傳的有效講堂。巡回法庭在巡回區(qū)域內開庭審案,能夠直接向群眾展示國家最高審判機關的形象,發(fā)揮司法教育作用。今年3月2日、10日,兩個巡回法庭分別開庭審案,敲響“第一槌”。從庭審的效果來看,兩個巡回法庭都很好地履行了法治宣傳職責。受邀旁聽的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專家學者給予高度評價,認為兩個“第一槌”充分發(fā)揮庭審的作用,彰顯了司法公正和程序正義,弘揚了法治精神,增進了社會對司法過程的了解。

  選擇在深圳、沈陽率先設立巡回法庭,是根據(jù)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實際需要作出的,是服從服務于國家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大局的。我國區(qū)域發(fā)展不平衡,各地發(fā)展差異很大,選擇改革試點要注意代表性。深圳是中國改革開放的“前哨”和“窗口”,“兩廣”和海南省毗鄰港澳,總體屬于沿;虬l(fā)達地區(qū),涉外、高科技、知識產(chǎn)權等類型案件比較多,在此設立巡回法庭,能夠為國家對外開放戰(zhàn)略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而沈陽是中國重工業(yè)搖籃之一,東三省總體屬于老工業(yè)基地,在經(jīng)濟結構轉型升級的背景下矛盾糾紛多,申訴上訪多,在此設立巡回法庭,有利于為振興東北老工業(yè)基地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務。兩個巡回法庭一南一北,有助于總結不同地區(qū)的審判經(jīng)驗,呼應不同地域、不同群體的司法需求,統(tǒng)一法律適用標準。

  現(xiàn)在,兩個巡回法庭已經(jīng)進入常態(tài)化的辦案辦公狀態(tài)。自掛牌辦公至5月31日,在四個月時間內,第一巡回法庭共計立案 233件,結案46件,接待來訪4535人次;第二巡回法庭共計立案290件,結案71件,接待來訪17870人次。兩個巡回法庭在著力探索建立法官和律師的良性互動關系,落實主審法官和合議庭負責制,建立公正審判、誠信訴訟、司法禮儀等釋明制度,深入推進巡回審判制度等方面,作了一些探索,受到社會各界關注。下一步,兩個巡回法庭將緊緊圍繞“四個全面”戰(zhàn)略布局,深入踐行司法為民,堅持嚴格公正司法,努力推進司法體制改革,不斷提高司法能力和管理水平,為推進平安中國、法治中國建設,實現(xiàn)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作出積極貢獻。(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第二巡回法庭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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