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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
蔣超 代杰
//8858151.com2015-02-03來源:廣西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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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將“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對法治理論的創(chuàng)新和升華,對未來我國法治國家建設必將產生重要影響。近年來,雖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jīng)形成并不斷完善,但由于我國法治進程中保障機制跟不上和保障體系乏力等原因,有法不依、執(zhí)法不嚴、違法不究等現(xiàn)象仍然存在,只有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才能確保嚴格執(zhí)法、公正司法,讓法治成為全社會的共同信仰,才能更好地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和廣西法治建設。

  法治的實現(xiàn)需要若干的保障條件,如法律意識條件、人力資源條件等。只有滿足這些條件,法治才能前進,法治國家的目的才能實現(xiàn)。《決定》提出“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強調的是“對法治進行保障”,即為法治建設提供有力的各種保障。一是法治保障更多是從法治實現(xiàn)的外部條件、保障因素來講的;而法治本身主要是從法治運行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即立法、執(zhí)法、司法、守法、法律監(jiān)督)角度而言。因此,凡屬于法治運行各環(huán)節(jié)的內部要求因素,不應納入法治保障體系。如對于立法,公眾參與是科學立法的基本要求,因此人民參與不能作為法治保障體系。二是法治保障體系建設對法治具有重要制約作用。法治的運行和法治秩序的形成,需要一系列的保障條件和因素,缺乏這些條件和因素,法治的運行便會受阻,法治秩序便難以形成。沒有強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法治機器便難以運轉。因此,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須做好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政治保障。法律同政治是密不可分的,政治保障對于法治而言具有根本制約性。沒有良好的政治條件和政治環(huán)境,法治根本就無法實施。首先,權力受到制約是法治的基礎。法治本質上是規(guī)則之治,所有人都要遵守規(guī)則。而要使所有人,特別是有權力的人都遵守規(guī)則,僅憑其個人的道德素養(yǎng)和責任感是不夠的,必須要求權力受到制約。因此,依法治國,根本和關鍵是依法治權、依法治官。其次,民主是法治的力量源泉。權力受到制約,從根本上講是受到人民的制約,而不是貴族階層分權力蛋糕。法治建設必須堅持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再次,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最根本的政治保障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最根本保證,是法治保障體系的首要內容。一方面,沒有黨的領導,法治事業(yè)就失去了主心骨,就會走入歧途和邪路,甚至引發(fā)混亂和失控,不僅無法實施法治,更會損害全體人民的共同利益;另一方面,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國家治理的全局性、整體性事業(yè),只有依靠中國共產黨發(fā)揮統(tǒng)攬全局、協(xié)調各方的作用,才能破除固有障礙,不斷將法治事業(yè)推向前進。

  第二、法律信仰保障。法治意識、法治觀念和法治信仰,對于法治運行具有重要作用。一方面,全社會的法治意識是法治的思想源泉。法治的運行和法治秩序的形成,必須要人民的自覺遵守,而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要推動全社會樹立法治意識,形成法治信仰,必須加強法治教育,加大對違法的懲處力度和曝光度,更加重視對正當權益的保護力度,培育全社會知法、信法、用法的良好氛圍。另一方面,領導干部的法治觀念和法治信仰,是法治的重要保障。領導干部手中有權力,存有干涉法治、破壞法治的便利機會。因此,除了要求領導干部堅持帶頭學法、模范守法外,還要進一步完善一系列對領導干部違法、違規(guī)的追究機制。

  第三、人力資源保障。法治是一套制度體系,最終都要靠人來實施。因此,法治人力資源對于法治運轉和法治形成具有重要意義。建成一支政治過硬、業(yè)務純熟、作風優(yōu)良的法治隊伍,是法治建設的重要保障。一是政治過硬。要求法治隊伍必須“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一方面,黨領導人民通過法律治理國家。忠于黨,就必定要求要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另一方面,法律由黨領導人民制定。忠于法律本身就意味著忠于黨、忠于國家和忠于人民。二是業(yè)務純熟。法治業(yè)務能力是辦理法律業(yè)務的能力,它直接決定個人的法治水平,而法律職業(yè)群體的整體業(yè)務能力也影響著這個國家的法治水平。因此,要推進法治隊伍正規(guī)化、專業(yè)化、職業(yè)化,不斷創(chuàng)新法治人才培養(yǎng)機制,培養(yǎng)造就熟悉和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法治人才和后備力量。三是作風優(yōu)良。良好的作風是獲得人民群眾信任、尊重的前提。沒有優(yōu)良的作風,就會喪失人民群眾的信任和尊重。為此,必須強化法治隊伍的作風建設。對于在作風方面存在突出問題的法治人員,要堅決清除出法治隊伍,絕不姑息;對于作風優(yōu)良的法治人員,要大力表彰,保障其待遇。

  第四、財力物力保障。財力物力保障既包括法律工作者也包括立法、執(zhí)法、司法機關。對于法律工作者而言,只提要求,不講保障是不科學的。要確保法律人依法安心辦案和自覺抵制物質誘惑,健全其職業(yè)保障機制是根本,如健全司法工作者的薪酬、晉級等保障機制。另外,法律機關特別是司法機關,如果沒有充分的財力物力保障,法院、檢察院就很難高效的開展工作,沒有合理的財力物力管理機制,法院、檢察院就很難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因此,必須以符合司法規(guī)律的方式管理法院、檢察院的財物。《決定》指出:改革司法機關人財物管理體制,探索實行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審判權、檢察權相分離。這些措施都有利于保障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也有利于建立合理的司法財物管理制度。(作者分別為廣西大學法學院教授、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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